祖父条款
祖父条款美国南北战争结束后,1867年3月2日,美国国会通过《重建法》,要求南部的10个州承认黑人的选举权,并以此作为重新加入联邦的条件。1870年,在南部10个州履行了法律这一要求的基础上,国会又通过了宪法第十五修正案,规定无论是联邦还是各州政府均不得因为种族的不同而限制公民的选举权,期望以此来保障黑人选举权,而南部各州却又通过选举资格的规定间接限制或剥夺黑人选举权。
其中的一种资格限制就是“祖父条款”的限制。凡在1866年或1867年以前已取得选举权者及其子孙,一律享有选举权,无需具备教育和财产资格条件。而在1870年,也就是宪法第十五修正案通过的那一年,在这之前黑人根本不享有选举权,因而必须具备严格的受教育或财产资格,才能享有选举权。
联邦最高法院在1915年的Cuinn v United States 案中,宣告其构成违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