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有
①实有是规定了的有;它的规定性是有的规定性,即质。某物由于它的质
而与他物对立,是可变的和有限的;它之被规定,不仅是与一个他物对立,
而且是对这个他物的相对否定。它对最初对立着的有限的某物的这种否定,
是无限的;这些规定②是在抽象对立中出现的,而在无对立的无限中,即在自
为之有中,这种抽象的对立便消解了。
于是实有的研究便有了这样三部分:
甲、实有自身:
乙、某物与他物,有限;
丙、质的无限。
甲、实有自身
对于实有
(1)自身,首先是它的规定性;
(2)作为质,必须加以区别。但是质,无论在实有的这一种或那一种规
定中,都应该被认为是实在和否定。但是在这些规定性③ 中,实有都同样是
反思自身的;并且自身建立起来,就是
(3)某物,即实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