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CITES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范围内的野生动植物贸易不断发展,由于这种贸易的增长对野生动植物保护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1963年国际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同盟就呼吁制定国际公约予以控制。1973年2月召开了关于缔结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全权代表会议,并签订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公约共有25条,4各附件,于1975年7月1日生效。附录1列入了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贸易的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800种。这些物种标本的贸易必须加以特别严格的管理,以防止进一步危害其生存,并且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允许进行贸易(包括出口、进口、再出口和从海上引进)。一般应禁止贸易。附录2列入所有那些目前虽未濒临灭绝,但如对其贸易不严加管理以防止不利其生存,就可能变成有灭绝危险的物种,和为使这些物种中的某些物种标本的贸易得到有效控制,而必须加以管理的其他物种,共包括2.7万种。对此类物种的贸易应严加限制。附录3列入任一成员方认为属其管辖范围内,应进行管理以防止或限制开发利用,而需要其他成员国合作控制贸易的物种。这三类物种不断变化越来越多的物种被纳入第二类和第一类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