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联邦议会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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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联邦议会 南斯拉夫最高权力机构和社会自治机关。设联

邦院、共和国和自治省院两个机构。联邦院主要处理国内外重大的政治问

题,其职权按宪法第285条规定有:在共和国和自治省议会同意后决定修

改宪法;确定国内外政策;制定联邦法律、条例和一般文件;审议预算和决

算;决定国家边界的变更;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批准关于政治合作与军

事合作的国际条约;确定联邦机关的组织原则和权限;审议各联邦机关的

工作报告;实行大赦;处理联邦职权范围内非共和国和自治省院所辖其它

事务。联邦院共有代表220名,每共和国选派30名,每自治省选派20名。

代表产生的程序是:各基层自治组织、自治共同体和社会政治组织先后举

行全体会议推荐候选人名单,经交共和国或自治省的选举委员会审查协

调后,由共和国或自治省的劳动人民社会主义联盟召开提名大会确定。候

选人中至少一半必须是联合劳动基层组织代表团推荐的。候选人确定后,

由各共和国或自治省内区议会各议院代表联席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

举产生代表。联邦院会议有过半数代表出席即达法定人数。议案除宪法要

求以特定多数通过者外,由出席代表过半数通过即生效。共和国和自治省

院主要处理经济领域问题,其职权按宪法第286条规定有:审议联邦的社

会计划和科技发展战略;审议有关经济问题的联邦法律和政策,并作解

释;制定关于财政、金融、信贷、贸易、对外经济关系、对不发达地区的援助

等制度;确定联邦预算支出总额、设立联邦基金和决定联邦义务的分摊;

批准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通过关于临时措施的法律;在职权范围内审议

联邦执行和管理机关的工作报告。等等。该院代表88名,每个共和国选派

12名,自治省选派8名。代表由各共和国议会或各自治省议会的各院联

席会议在本议会代表中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当选的代表仍保

留其原共和国或自治省议会代表资格。其中半数以上应是联合劳动的代

表。代表按所属的共和国或自治省组成8个代表团,讨论问题和作决定时

要反映本共和国或自治省议会的立场和态度。该院会议必须有所有的代

表团和全院多数代表出席方有效。各项法律或决议由8个代表团协商一

致通过。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而问题的拖延将危及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

益,联邦执行委员会可提出临时措施,经联邦主席团2/3多数同意后提交

本院表决(由代表个人表决),达到2/3多数通过,临时措施付诸实施,有

效期最长为一年,同时继续进行协商。如果未达2/3而只达半数通过,也

暂按该文本实施。联邦院和共和国和自治省院代表任期均为4年,可连任

1次。联邦议会主席、副主席和两院主席的任期为4年,由各共和国和自

治省的代表轮流担任,但不得连任。除了各自职权外,两院还能平等地行

使下列职权:选举和罢免联邦机关的领导人;批准需要由共和国或自治省

通过新的法律或修改现行法律的国际条约;通过关于延长联邦议会代表

任期的决定;宣布联邦主席团选举的结果;对人民银行的工作实行政治监

督并撤销其违法的决定。南斯拉夫的共和国和自治省议会由联合劳动院、

区院和社会政治院3院组成。联合劳动院处理生产事务,区院处理生活、

消费和福利事务,社会政治院主要维护、实现和发展社会主义自治制度。

代表任期4年,可连任1次。在区一级,区议会由联合劳动院、地方共同体

院和社会政治院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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