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广田
潘广田 山东济南人。1944年1月生。1964年9月至1980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茌平县支行记帐员、复核员、信贷员;1980年2月至1980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计划处办事员; 1980年10月至1984年1月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计划处科员;1984年1月至1987年8月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计划处副处长;1987年8月至1991年12月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计划处副处长、经济师; 1991年12月至1992年2月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计划处副处长、高级经济师;1992年2月至1993年2月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商业信贷处处长、高级经济师;1993年2月至1995年3月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工商信贷处处长、高级经济师; 1995年3月至1995年7月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计划处处长、高级经济师;1995年7月至1997年7月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副行长、高级经济师;1997年7月至1997年11月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副行长、高级经济师,省工商联会长;1997年11月任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副行长,高级经济师,全国工商联常委、省工商联会长。1998年4月,在省政协八届一次会议上当选为省政协副主席。第九届全国政协常委,七届省政协常委。在1992年5月至2001年10月期间,潘广田利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商业信贷处处长、工商信贷处处长、计划处处长、副行长以及山东省工商联合会会长、山东省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便利,为有关企业和个人在解决贷款规模、审批贷款项目、推荐贷款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31次共非法收受11个个人和单位送的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53.9万余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全部追回。 2003年潘广田因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扣押于检察机关的赃款和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