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玛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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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玛(Ahl al—dhimmah)

伊斯兰教称谓。亦称济玛人。“济玛”,阿拉伯语原意为“保证”、“契约”,引申为“保护民”、“顺民”、“受伊斯兰保护的人”。指在阿拉伯帝国所征服的“新领土”上,与阿拉伯人订立了“和平契约”的犹太教徒、基督教徒、萨比教徒(即基督教的圣约翰派)和波斯的祆教徒等。在四大哈里发时期(632~661),第二任哈里发欧麦尔规定,凡新征服地区的异教徒,必须缴纳人丁税(吉兹耶)和什一税(欧什尔),在政治上归顺,他们的城市、住宅、生命、财产、教堂可受到保护,他们享有宗教信仰自由,自由管理诉讼,不受伊斯兰教法的约束。济玛人为阿拉伯帝国第三等公民。在伍麦叶王朝时,一些地区的犹太和基督教徒,抗缴人丁税,挑起动乱,故王朝改变政策,对这些地区韵基督教会财产一度予以没收,凡僧侣需缴纳人丁税,导致济玛人的不满,在埃及地区曾引起骚动。后阿拔斯王朝对济玛人的政策作了调整,只要按规定缴纳人丁税和什一税,其宗教活动、教会及财产仍受保护。

(杨克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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