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障碍
伊斯兰教法学概念。教法关于禁止通婚的原则规定。英语为The bars tO marriage,意即法律上对不适宜通婚规定的限制条件。
计有6项:
(1)配偶数目。一个穆斯林男子娶妻以4房为限,一个穆斯林女子只能择一偶,违反此规定者构成非法婚姻。
(2)宗教信仰。遵循不同教法学派的穆斯林男女之间,准许自由通婚,婚后任何一方不必改变身份,但穆斯林男子只能同穆斯林女子或信奉天经的女子(基督徒、犹太教徒)通婚,而穆斯林女子只能同穆斯林男子通婚。
(3)血缘、姻亲关系。一个穆斯林男子不得同有血缘关系的穆斯林女子通婚,包括母亲、祖母、姑母等尊亲,同胞姊妹、异母姊妹、同宗姊妹等同辈亲属和女儿、孙女、侄女等卑亲,亦不得同妻子的女性尊亲或卑亲通婚。
(4)哺育关系。哺育关系虽非血缘、姻亲关系,但习惯上亦属禁婚范围,一个穆斯林男子不得同继母及其女儿或养女通婚。
(5)娶二姊妹为妻。一个穆斯林男子不得同时娶二姊妹为妻,包括同胞姊妹、堂姊妹、表姊妹和继姊妹。
(6)违反待婚期(即伊达)规定。离异妻子或寡妇再婚,须严守待婚期的规定,期限未满,禁止再婚。此外,违反婚姻对等原则的婚姻,亦被视为不合法的婚姻。
(吴云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