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改税
“费改税”同“纠风办”、“打假办”、“治理‘三乱’”、“三资企业”、“退改离”一样都属于公文写作中常常使用的缩略语。它的基本意思是将以前应缴纳的费用改为税,如:购置附加费改成购置附加税。(摘自《应用写作》月刊1999年第12期《论内地、港、澳公文的沟通与衔接》)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课题组提出的“费改税”的基本思路是:根据对我国收费项目按性质分类,实现由费改税,应本着先清理、整顿,区分性质,而后逐步改税的原则。总的指导思想是分类进行:取消收费项目由费改税一部分;收费项目保留一部分;降低收费标准一部分;收费改为价格一部分。实行“费改税”是近两年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既要扎实推进,又要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因此,其基本设想和具体改革措施是:对于省级以下地市、县、乡等四级政府自行设立的各种收费项目应分两年全部取消,确需保留的项目,经清理后由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行政单位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应全部取消;将行政单位收取的大部分行政性规费改为税收;将事业单位收取的有偿性工本费、手续费等,实行一部分保留,一部分合并,一部分根据成本情况以不盈利或少盈利为原则降低标准;将事业单位收取的带有经营性质的收费改为价格。
具体改革意见为:1、 取消一切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既无法律、法规依据,又无正式行政文件的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均在取消范围内。国家已经下文件明令取消的各种收费,应依照国务院规定,坚决取消。2、对现有的各种行政性收费,经过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确实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再列出一部分名单,应由国务院下文,明令废止。3、 应明确规定,取消地、县级以及县以下行政单位确定并收取行政性规费的权力,其项目及收费标准,一律由中央和省两级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制订具体的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以及管理、监督办法。省级政府确定的收费项目必须报国务院批准。4、 对省级政府初审提出取消的基金项目,省级政府所属部门和省级以下政府或人大批准设立的基金,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在国家设立的基金之外“搭车”或重复设立的基金,国家法律法规之外涉及农民负担的基金,以及1990年以后国务院下属部门自行设立的基金,原则上公布取消。
费改税,也称税费改革,是指在对现有的政府收费进行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用税收取代一些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通过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初步建立起以税收为主,少量的、必要的政府收费为辅的政府收入体系。其实质是为规范政府收入机制而必须采取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
税费改革的思路:
一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结合政府职能的转变,取消政府实施公共管理和提供普遍性服务收取的管理费,所需经费通过税收筹集,由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二是将体现市场经营服务行为、由服务者向被服务者收取的费用转为经营性收费,所得收入依法征税。
三是将政府为筹集资金支持某些重点产业和重点事业发展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费,用相应的税收取代,通过税收形式筹集资金。
四是保留政府向社会实施特定管理或提供特殊服务收取必要的规费;按照有偿使用原则,保留开发利用国有资源而向使用者收取的费用,并对资金实行规范化管理。
费改税具体油价内容:
1、宣布油价下浮20%,6.37元/升*0.8=5.1元/升; (11月中旬公布)
2、宣布征收燃油税30%,5.1元/升*1.3=6.62元/升,石油公司代征;(与上条同期发布)
3、宣布取消养路费征收,原有征稽人员参加考核,不合格者清退,余者划转公务员编制;
4、宣布车船使用税由360/年,上调至1200元/年(小车) (12月下旬公布)
5、各地收费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过江桥梁、隧道,在完成收费还贷期后,应当停止收取通过费。但允许适当征收路桥维护费,维护费标准不得高于原通行费的 50%,严禁还贷期结束前突击提高通行费。一经发现,处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因通胀、人力成本提高、维修费增加等因素的涨价除外)
6、船舶、农机、发电机等非占用道路设备用油,现阶段难以在技术上区别,其用油暂不实行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