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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合同号 2008—128
签订日期 2008年6月1日
签订地点 中国湖南
卖方:中国湖南省湖南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电话:0385—3764140 传真:0385—3567954
买方:荷兰鹿特丹食品进出口公司
电话:78901234 传真:12340789
此合同经买卖双方商定同意。买方同意购买买方同意出售的如下所述货物,买卖条款按下列所述执行。
1. 商品名称:湘莲
2. 规格:2008年大路货
3. 数量:80公吨
4. 单价:CIF鹿特丹每公吨人民币25000元
5. 总金额:人民币2000000元
6. 包装:双层麻袋装
7. 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
8. 交货日期:2008年9月
9. 装运港:中国湖南岳阳
10. 目的港:荷兰鹿特丹
11. 唛头:由买方选定
12. 付款方式:10%定金,90%即期信用证。
12.1 10%定金将在收到下列单据10天内由买方支付给卖方:
1)10%合同金额的商业发票。
2)卖方银行出具的10%合同金额的定金担保函。
3)100%合同金额的形式发票。
12.2 90%即期信用证。
13. 单据:卖方应将下列单据提交银行议付
1)整套正本清洁提单。
2)商业发票一式两份。
3)装箱单一式两份。
4)保险单一式三份。
14. 装运通知:装运完毕,卖方应即电告买方合同号、品名、已装载数量、发票总金额、毛重、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等。
15. 检验与索赔:(1)卖方在发货前由中国商品质量检验机构对货物的品质、规格和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书。
(2)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可委托当地商品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复检。如发现损坏、残缺或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须于货物到目的口岸的15天内平荷兰商品质量检验机构证明书向卖方索赔。
16. 不可抗力: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约,卖方概不负责,但卖方应将上述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买方。
17. 解决争议的方式:任何因本合同而发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中国。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8. 本合同共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买方:荷兰鹿特丹食品进出口公司
卖方:中国湖南省湖南土畜产进出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