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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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在西方被称之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简称VOA)。我国有学者认为刑事和解最早产生于我国[2],樊崇义教授认为,“中国博大精深的和合思想就蕴含着和谐司法的理念,这种理念较之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内涵上更加全面和科学。”刑事和解是西方三十多年来刑事司法领域的一种改革尝试,它一改传统刑事司法中以国家为本位,强调国家对犯罪人行使刑罚来对犯罪人进行矫正的刑事司法理论,主张对受害人权利的关注,它为刑事司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注入了一种全新的理念。通过主动的与受害人进行沟通,加害人以向受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赢得受害人的谅解,而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予以认真履行。通过刑事和解,能较好的使国家、加害人、受害人的利益得以均衡。这种制度在西方国家的成功实践,极大的吸引了国内理论和实务界的关注,且在国内某些地区已经开始有益的尝试。

作为重要的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在建设法治社会、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社会发展中的意义日益重要。我一直在考虑一个问题,我们执法办案要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那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者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面临新的要求,我们司法机关如何进行创新来适应这个要求?

刑事和解是我们如今讨论非常热烈的一个课题,刑事和解属于恢复性司法的范畴。它在中国有着长期的历史渊源,陕甘宁边区的刑事调解实践是中国近代刑事和解制度的先例。现在在很多国家都有比较成熟的刑事和解制度,德国、法国、日本、新西兰都有着长期的实践经验。在我国,刑事和解方兴未艾,各地司法机关都在积极探索着这一新的制度。《刑事和解初论》正是对这一阶段理论和实践成果的回顾和思考。

沿着“历史--现实--未来”的时间纬度、“国内--国外”的地点纬度、“形而上--形而下”的论述顺序,本书从历史溯源、价值构造、法律基础、制度分析、制度设计、国内外的实践、相关制度、存在的困难等几个角度进行了全面的论述和分析。和传统的刑事司法手段相比,刑事和解制度有着特有的价值与风险,刑事和解的纠纷处理方式节省了被害人、加害人的成本和国家的司法资源,但它在降低了惩罚成本的同时也降低了犯罪成本,在带来了司法效率的同时又产生了非效率。在当今中国,这一制度已经具备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关键是通过从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时机和具体做法等方面进行的制度设计来减少弊端和风险。

我认为,刑事和解在我国是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的。理由有三:

其一,契合了“和”的需要。

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要是用一个字来概括这个规模宏大的开幕式的话,我认为就是“和”。场地中不停变换出现的“和”字给了世界深深的震撼。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类经历了一个相对和平的半个世纪。当今世界矛盾重生,危机四伏,冲突和战争呼之欲出。可以说,和平、和谐、和睦是所有民族的向往。相信亿万观众无论属于哪个民族,使用何种语言,当他理解了这个汉字的含义时,都会深深为之思考和陶醉。

经历了改革开放的三十年之后,中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国际上还有不少刺耳的声音,比如中国威胁论,比如中国毁灭论。中国人从来不信邪,坚持走自己的发展道路,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指日可待。但毋庸讳言,我们也存在着很多的矛盾和问题,国际敌对势力、国内分裂分子、邪教分子、恐怖分子等都在威胁着我们的发展环境,社会利益多元化步伐不断加快,各种利益冲突和文化冲突引发社会矛盾的风险不断增大。我们最需要的是一个和平的外部环境,一个和谐的国内环境,一个和睦的社会氛围。

其二,契合了“解”的需要。

社会中的矛盾是无处不在的,无法回避。一个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又会冒出来。因此,社会发展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解决矛盾的过程,在解决矛盾的过程中,人类取得了飞速的发展。没有矛盾,人类的发展就会停滞不前。但仅仅有矛盾,社会是不会进步的,解决矛盾,社会才会进步。为了解决光明问题,人们发明了电灯;为了解决行路问题,人们发明了汽车;为了解决通信问题,人们发明了电话。当我们面临解决犯罪问题的新的要求的时候,我们就需要一种制度来解决。从这个意义来说,和解制度是应运而生的。

其三,契合了“创”的需要。

创新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灵魂。我们曾经给世界带来了四大发明,创新给了我们民族巨大的荣誉。但是,近代以来,我们失去创新的力量,“祖制不可改”,导致了国力羸弱,落后挨打。所以,改革成为了中华民族重新站起的最好扶杖。陈云同志说过:“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实事求是是我们最好的创新之路。

我们是成文法国家,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司法机关不需要创新,法律不是自动售货机,需要学者的积极探索和司法工作者的高超的智慧。法治要遵循规则之治,但不能理解成法律条文之治。事实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范是不同的,按照德国刑法学家宾丁的观点,在刑法之中,法律条文规定的是犯罪构成行为,而法律规范则是在法律条文背后的禁止性的命令。比如,刑法232条规定,对杀人者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个法律条文设定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而其背后的规范则是禁止杀人。因此,宾丁认为,在刑法中违法指的是违反规范,即违反禁止性的规定,而不是违反法律规定。这给我们的启示是,我们应该多一些勇气去探求禁止性规定的全貌和立法关怀,让法律条文有着更广阔的视角和更强大的生命力。

刑事和解是一个重要的创新,对这一创新的任何努力都是需要勇气且值得尊重的。本书从刑事和解的角度展示了一定的创新空间和创新思路。无疑这些空间和思路还远未到尽善尽美的程度,所以我们期待着读者的热情讨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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