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法院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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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法院是根据美国宪法和美国法律成立的法院。其中美国宪法只指明要成立最高法院,其馀法院由美国国会授权成立。

美国的司法权属于联邦法院,法官为终身职位。司法审查权既是对国会的制约,也是对总统的制约,因为国会通过的法律,很多是来自于总统的提案。当然,联邦法院也受到总统和国会的制约。首先,总统要由总统任命,国会参议院批准;其次,国会有权对法官提出弹劾。

美国联邦法院是美国联邦政府的一部份,可分为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普通法院分为三级,从下到上分别是:

地方法院

上诉法院(除了联邦区域上诉法院)

最高法院

专门法院有:

破产法庭

税务法庭

国际贸易法庭

联邦区域上诉法院

国会批准任命的联邦法官有:

地方法官 642名

上诉法官 179名

最高法院大法官 9名

共840名联邦法官,均为终身制,以保证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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