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希里教法学派
扎希里教法学派(al-Zahiriyyah)
古代伊斯兰教法学派之一。亦称“字面派”、“直解学派”。得名于该派的基本法学主张,即仅以经、训的“字面”意义为立法、释法的依据。产生于9世纪,为伊本·罕百勒的弟子达伍德·本·海莱夫(Dawud ben Khalaf,816~884)所创。曾盛行于呼罗珊(今伊朗境内)、马格里布和西班牙,现已不存在。在法学思想倾向上深受圣训派的影响,主张从文字学的角度了解经、训的真义,轻视意见、创制、类比、注释、引申等任何形式的理智,相信人的理性活动易导致谬误的结论。但有时亦采用推理方法,只是宣称其结论寓含于经、训原文之中。只承认圣门弟子的公议。其法学思想是,否认公议不谬说,坚持独立解释经、训的观点。历史上曾发生过广泛的影响,为伊斯兰原教旨主义早期的思想源泉之一。11世纪生活在西班牙的著名教法学家伊本·哈兹姆曾以该派法学思想为基础撰写过大量著作。11~13世纪北非的阿尔穆拉维德王朝、北非和西班牙的阿尔穆哈德王朝均以该派法学思想为主。13~14世纪罕百里派著名教法学家伊本·太米叶及其弟子伊本·盖伊姆亦深受该派的影响。而近代的瓦哈比教派运动、埃及和北非的赛莱菲耶运动,其思想渊源也都可追溯至该派的原教旨主义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