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刑
sī xíng
指不按照法律程序加给人的刑罚.
私刑起始年代中国的“私刑”,其实早在纣王挖比干之心,用空心铜柱烙死忠臣时就存在着了。成语“请君入瓮”的故事,也可以说是历代私刑的“祖宗”。
“私刑”是就“官刑”而言的。我国封建时代审案用刑,有种种严格的文字规定,这是“官刑”。“私刑”之名,起于明末天启年间阉党魁首魏忠贤乱政之时。魏忠贤为了消灭政敌,“淫刑百出”,如天启三年弹劾魏忠贤犯有二十四大罪状的三朝元老杨涟,就是在天启五年被魏忠贤逮捕后。在狱中被魏的爪牙用私刑“土囊压身,铁钉贯耳”整死的。
清朝的私刑[1]清朝政府为了镇压人民的反抗,接过了明王朝的衣钵,吏治中私刑变本加厉。当过地方官的郑板桥写过一首题为《私刑恶》的乐府诗,揭露某些地方官及其爪牙对犯人动辄用刑的惨酷景象:“椽吏搏人如豕搏。斩筋抉髓剔毛发”、“牵累无辜十七八”,其目的无非是“以惨掠取钱”。刘鹗在长篇小说《老残游记》中有山东曹州府酷吏玉贤草菅人命,将老百姓当做强盗关在木笼里不给水喝,在烈日下晒死或在寒风中冻死的描写。为此,他发出了“冤埋城阙暗,血染顶珠红”、“杀民如杀贼,太守是元戎”的对玉贤之流所谓“清官”的抨击。
假如说,郑板桥的《私刑恶》和刘鹗的《老残游记》只是以文艺形式反映清朝吏治的黑暗;那么,道咸年间先后30余年在四川、福建、山西等八省历任知府、按察使、署理巡抚的张集馨所著的《道咸宦海见闻录》中的记载,更直接地揭露了当时统治者对人民的残酷镇压。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十一月,张集馨到四川接任按察使时,在日记中记述他的前任刘燕庭审案的情况:“凡各属解到疑匪,不问真伪,先责小板四百,然后讯供,其中供情得,而罪名莫定,即于大堂杖毙”,或者,“将犯人押至东门大街城隍庙,于神前抽签,若阳签则免死,若阴笺则立毙……严刑惨酷,脑裂骨折者不知凡几”,有的甚至“用镬煮之”,荒唐暴虐,令人发指。
以上刑罚,当然是办“匪”案而用的。那么,“匪”到底是何等样人呢?张集馨也有描述:“所捉者半属乞丐小偷及无业游民”,但“委审官员,专以刑求为能,逼供定案,概予骈诛”。因此,同属封建统治集团一员的张集馨也认为对“匪”处以极刑,“未必即情真罪当”。他还在书中揭露四川各县都有一种“苦楚百倍于囹圄”的“卡房”。关在“卡房”里的“罪犯”(大多是民事纠纷中的当事者和证人),“每日给稀糜一甑,终年不见天日……通省瘐毙者,每年不下一二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