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宪法
日本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的三大原则之一的和平主义,成为日本国宪法第二章主要内容,包括放弃战争、不维持武力、不拥有宣战权。称为:和平宪法。
条文
1.日本国民基于国际和平和维持国际秩序。将永远放弃宣战权力、武力恐吓来解决国际纷争,即永久放弃国家主权发动战争。
2.为了达到前述目的,不保持军队,只拥有基本防御武力航空自卫队,陆上自卫队,海上自卫队。
3.不承认交战权。
4.天皇仅是国家象征。
5.权利归属国民
现在宣布拥有和平宪法的国家有日本和哥斯达黎加。
日本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的三大原则之一的和平主义,成为日本国宪法第二章主要内容,包括放弃战争、不维持武力、不拥有宣战权。称为:和平宪法。
条文
1.日本国民基于国际和平和维持国际秩序。将永远放弃宣战权力、武力恐吓来解决国际纷争,即永久放弃国家主权发动战争。
2.为了达到前述目的,不保持军队,只拥有基本防御武力航空自卫队,陆上自卫队,海上自卫队。
3.不承认交战权。
4.天皇仅是国家象征。
5.权利归属国民
现在宣布拥有和平宪法的国家有日本和哥斯达黎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