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决定
该决定的内容如下:
1.尽管有《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1条的规定,但是在不迟于《WTO协定》生效之日后6个月终止的期限结束时,各成员有权改进、修改或撤销其在本部门全部或部分承诺而无需提供补偿。与此同时,尽管有《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的规定,但是各成员应最后确定其关于本部门最惠国待遇豁免的立场。自《WTO协定》生效之日起至上述期限终止时止,《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中所列的、以其他参加方的承诺水平或豁免为条件的豁免将不适用。
2.金融服务贸易委员会应监督根据本决定的规定进行的任何谈判的进展情况,并应在不迟于《WTO协定》生效之日后4个月就此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报告。
做出本决定的原因为:注意到参加方在乌拉圭回合结束时列入减让表中的金融服务承诺将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同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