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货
在买卖合同中,交货是指货物在交易双方之间的转移,即由卖方将货物转交给买方。其含义包括:交货的地点、交货方式和交货的时间。其影响因素有:
1.出厂数量条件,指交付数量以装运时在装运地的装船毛重或装船净重为准;
2.卸货数量条件,指交货数量以目的港卸货上岸时检证的数量为准;
3.装卸平均数量条件,指以装运数量和卸货数量的平均数作为交付数量的条件;
4.买方营业所数量条件,指交货数量以货物运抵买方仓库、企业、商店或营业所的数量为准。
外贸7种交货方式
1.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本术语以EXW(nmed place)表示
卖方在其商品的产地或储存地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完成了交货义务、买方则负责自行将货物装运,并承担其间的全部风险、责任和费用。包括货物出入境手续和费用。
这个术语是卖方承担义务最少的贸易术语,如买方无法直接或间接办理货物出境手续时,则不宜采用这一方式。
2.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本术语以FAS( named port of hipment)表示
卖方负责将货物交至装运港买方指定的船边,若买方所派船只不能靠岸,卖方应负责用驳船把货物运至船边,卖方在船边完成交货义务。
装船,出口结关的手续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如买方无法直接或间接办理出口手续,则不宜采用这一方式。
3.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本术语以DAF(......named place)表示
卖方负责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将货物运至边境的指定交货地点(出口国或进口国的边境),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义务。 这一术语主要适用于毗邻国家之间的陆路运输交易。但术语本身对运输方式来加限制。
4.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本术语以DES(…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表示
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在目的港船上将货物置于买方的控制之下,即完成了交货义务。
DES和CIF在主要价格构成上有相同之处,即货价中都包含运费和保险费。但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手续、费用和风险责任划分上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CIF是象征性交货,买方应凭单付款;DES是实际交货。卖方必须把货物置于买方实际控制之下,买方才有责任付款。
费用和风险的责任划分不同。CIF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DES以在目的港实际交货后为责任转移的界限。
保险性质不同。CIF中卖方办理保险是一种义务,应按台同或惯例规定履行;而DES卖方是为自己买保险,不构成一种义务。
CIF合同为装运台同,只规定装运时间;DES合同为交货合同。必须规定到货时间。
5.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本术语以DEQ(......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表示
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并卸至码头卖方还应负责取得进口结关的有关证件,办理进口手续,然后将货物置于买方的控制之下。
通常情况下,DEQ后面应加注“Duty Paid”,即由卖方支付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等税、捐。
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卖方不负担增值税(VAT),则应加注 “VAT Unpaid”。
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买方负责办理进口结关手续并支付关税,则应加注“Duty UnPaid”。
6.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本术语以DDU(......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表示
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的指定地,交由买方处置,卖方并承担货物运至该处的费用和风险(不包括关税、捐税及进口时应支付的其他官费,以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和风险)。买方必须负担由于他未及时办理货物进口结关手续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和风险。
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实际业务中货物均以集装箱方式装载。
7.备完税后交货(......指定自的地): 本术语以DDP(·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表示
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的指定地点,交由买方处置。卖方还应承担交货前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其中包把货物进口报关的手续和费用,以及支付进口关税和其他捐税。
与EXW相反,DDP是卖方所承担的义务最多的贸易术承术语。
本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实际业务中货物均以集装箱方式装载。
合同中的交货条款
一,交货时间
国际贸易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是根据所采用的贸易术语决定的.习惯上常把"交货"(delivery)
的概念与"装运"(Shipment)等同起来.
(一)交货时间的规定方法
交货时间一般是规定一个期限,而不是某个具体日期. 目前常用的有以下几种规定方法:
(1)规定在某月内装运.
(2)规定在某月月底以前装运.
(3)规定在某月某日以前装运.
(4)跨月装运,即规定在某两个月,三个月或几个月内装运.
(5)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一定时间内运. 一般还应同时规定开到信用证的期限.
(6)在买方急需而卖方又备有现货的情况下,可采用近期交货术语作为交货时间.
由于各国对近期交货术语的含义解释不一,因此,除买卖双方对它们的含义取得一致的认识外,应尽量避免使用.
(二)规定交货时间应考虑的问题
规定交货时间必须恰当可行,一般应结合下列情况考虑决定:
1.货源情况
2.运输情况
3.市场情况
4.商品情况
二,装运港和目的港
装运港(Port of Shipment)是指货物起装运的港口.目的港 (Port of destination)是指最终卸货的港口. '
(一)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方法
一般来说,装运港都是由卖方提出来,经买方同意后确定的;而目的港则是由买方提出,经卖方同意后确定的.在买卖合同
中,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方法有以下几种:
(1)在一般情况下,装运港和目的港分别规定各为一个.
(2)有时按实际业务的需要,也可分两个或两个以上.
(3)在磋商交易时,如明确规定一个或几个装卸港有困难,可以采用选择港(Optional Ports)办法.
(二)确定国外装运港和目的港应当注意的问题
(1)要根据我国对外政策的需要来考虑,不能接受我国政策不允许往来的港口为装卸港.
(2)对国外装卸港的规定应力求具体明确.
(3)货物运往没有直达船或虽有直达船而航次很少的港口,合同中应规定"允许转船"的条款,以利装运.
(4)不能接受内陆城市为装卸港条件,因为接受这一条件,我方须承担从港口到内陆城市这段路程的运费和风险.
(5)要注意装卸港的具体条件,须是船舶可以安全停泊的港口.
(6)应注意国外港口有无重名问题.
此外,在采用"选择港"的办法时,须按运费最高的港口为基础核算售价.同时选择港必须以同一航线的班轮直航港为限,并明确选择附加费由买方负担;规定"选择港"的港口数目一般不超过三个.
三,分批装运和转船
所谓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是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装运.在大宗货物交易中,买卖双方根据交货数量,运输条件和市场销售需要等因素,可在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
如货物没有直达船或一时无适当的船舶运输,而需要通过中途港转运的称为转船(Transhipment),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商
订 "允许转船"的条款.
分批装运和转船,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益,因此能否分批和转船装运,往往是买卖合同中装运条款的重要内容.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作相反规定,可准许分批装运和转船,但出口合同中如对此没有特别约定,按国
际合同法,则卖方不得分批装运和转运.
四,备货通知,派船通知和装船通知
按照F.O.B.条件成交的合同,为保证船货衔接,在合同中还应订上卖方备货通知和买方派船通知的条款.
至于装船通知则是指在F.0.B.,C.F.R.和C.I.F.合同下,卖方将货装船完毕后,必须迅速通知买方有关货物和船舶的情况,以便买方办理保险和准备接货.这是卖方的一项重要法律责任.
五,滞期,速遣条款
在租船装运的大宗交易合同中,还必须订上滞期和速遣的特殊条款.
(一)装卸时间(Lay Time)
所谓装卸时间是指承租人和船舶所有人约定的,承租人保证将合同货物在装货港全部装完和在卸货港全部卸完的时间.它一般以天数或小时数来表示,
(二)滞期费和速遣费
滞期费是在约定的允许装卸时间内租船人未能完成装卸任务,而按规定补偿给船方的罚款 (Demurrage). 而速遣费是按约定的装卸时间提前完成装卸任务而获得的奖励 (Despatch Money). 按惯例速遣费一般为滞期费的一半.
(三)装卸率
所谓装卸率,即指每日装卸货物的数量.装卸率的具体确定,一般应按照港口习惯的正常装卸速度,掌握实事求是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