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金
血金(Diyah)
伊斯兰教刑法概念。一译“血锾制”。阿拉伯语“迪叶”的意译。因杀人、伤害行为依法给予被害人或其直系血亲的一种经济补偿,以求得宽恕。赔偿血金原为古阿拉伯的部落习俗,后经{古兰经》的肯定,成为一种“定制”,为伊斯兰教法所主张的同态复仇(基萨斯)的替代形式。根据教法规定,杀人罪为大罪之一,对杀人凶手应施行以命抵命的刑律。但如死者亲属给以宽恕,或出于“误杀”,则可以“罚金”赎罪,这种“罚金”即谓“血金”。支付赎罪血金既是对犯罪者的惩罚,又是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和赎罪表示。
适用于:
(1)不按同态复仇(基萨斯)处罚的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2)只有故意犯罪行为而未使用致命凶器的杀人罪和伤害罪。
(3)因事故等不测原因造成的间接杀人或伤害等。
血金的数额依被害人的身份和造成伤害的轻重而有别。根据圣训规定,凡杀害信士者,血金为30峰5岁母驼,30峰4岁母驼,40峰3岁母驼,合计为100峰母驼(《艾布·达乌德圣训集》)。误杀的血金则是“20峰5岁母驼,20峰4岁母驼,20头1岁母牛犊,20头1岁公牛犊,20头2岁母牛犊”(《圣训经》)。中世纪教法典籍中关于血金的规定是:通常奴隶的完全血金为本人的身价,女子的完全血金为男子之半,男子的完全血金为100峰骆驼,1000枚金币或1万枚银币。杀人罪或伤害单一的器官(如舌头),需赔偿完全血金;伤害1成对的器官(如眼睛、耳朵),赔偿半数血金;伤害1手指,赔偿1/10血金;伤害1颗牙齿,按1/20计算。如伤害未予明确规定的身体的某一部位,则采取估算法,即推算一下造成多少处伤害相当于一个奴隶的身价,然后确定应付血金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