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管辖权
国家管辖权
国家的管辖权
概念:国家根据自己内部的法律,自主的对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并排除其他国家和组织的非法干涉。具体而言,分为以下情况。
理论上国家的管辖权分为:
一,域外管辖和域内管辖,
二,对人管辖,对物管辖,对事的管辖,
三,立法管辖,司法管辖,行政管辖,
四,属域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
A.属地管辖权。以领土为对象对领土及资源管辖;以领土为范围,对领土内人、物、事管辖
B.属人管辖权。包括船舶、航空器、航天器等获得国籍的特定物
C.保护性管辖权。
两个条件:①外国人在领土外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②该行为根据行为地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管辖权。
两种方式:①行为人进入该受害国境内被依法拘捕和管辖。②通过国家间对行为人的引渡实现受害国的管辖权。
D.普遍性管辖权。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
补充,还包括:灭绝种族,贩卖毒品,种族隔离,实施酷刑,劫持航空期等犯罪。
2、管辖权的冲突和解决
A.国内立法中采用多种管辖权相互配合制定冲突适用规则
B.通过多边国际公约划定缔约国之间某此管辖权或协调管辖权冲突,包括确立有关国家专属管辖权。
C.通过有关国家间的协商调整。
3、国家主权豁免(重点)
A.国家主权豁免:
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或免受他国管辖,“包括他国的司法,行政,立法管辖的豁免。”
通常的豁免是指司法意义上的豁免。
B.国家豁免权放弃。国家可以资源地就其某中行为或者不行为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对其中的某个方面或者某种行为,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
放弃的方式有:1,书面文件表示放弃
2,积极行为表示放弃。如国家参加诉讼等。
3,执行豁免的放弃,也需要国家做出“明示放弃”的意识表示,
限制豁免从事商业行为本身不意味着豁免权的放弃。对管辖豁免的放弃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
是国际法所确认的国家基本权利之一。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以及境外特定的人、物和事件具有的行使管辖的权利。
一般说来,国家管辖权包括以下4个方面:(1)领域管
辖权,又称属地管辖权。指国家对在其所属的领域以内的
人和物或者发生的事件,除了国际法规定的外交特权与
豁免以外,有权依本国法律实行管辖。(2)国籍管辖权,又
称属人管辖权。指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
行管辖,而不管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在实践中,各国一
般均采用犯罪人国籍原则,即:如果犯罪人是本国公民,
国家就有权实行管辖。(3)保护性管辖。国际法承认,为保
护一国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
领域以外所犯的某种罪行实行管辖。保护性管辖适用的
范围一般为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6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
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
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这就属于保护性管辖。(4)
普遍性管辖。依国际法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
由于其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
所以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具有哪国的国籍,
各国均有权对其罪行实行管辖。例如:战争罪犯、海盗、贩
卖奴隶和毒品者、空中劫持犯等,均属于国际法所公认的
普遍性管辖的范围。上述4项国家管辖权中,以领域管辖
权和国籍管辖权为主,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仅
具有辅助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