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名田
中国清初,政府将明代宗室藩王所遗田产改归原耕种佃农所有的土地。又称更名地。原是明代的藩封之产,散布于直隶(今河北)、山东、山西、河南、湖北、湖南、陕西、甘肃等省,总数约近20万顷。清初,原明代藩封之产有些因战乱荒芜;有些因藩王勋戚逃亡,为农民占有,或为豪强侵占。在畿辅地区,还有被圈占为旗地的。清朝统治者从顺治元年(1644)起曾几次下诏,将这些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康熙七年(1668),清廷为了加速垦荒,增加赋税收入,下诏将废藩田房变价,照民地征粮。次年,将土地无偿给予原种之人,令其耕种,照常征粮。这些改入民名的田土,称为更名田。虽然诏谕中宣布更名田无偿给予原种之人,但实际情况并不完全如此,有的百姓得到更名田,是要向封建国家纳价的。清朝政府通过更名田形式把一部分藩产无偿地交与原耕佃农承种,使其成为拥有合法土地所有权、只缴纳封建国家赋税的自耕农民。但是,由于在实行更名田以前,很多地主豪强侵占了不少藩产,以后又借认垦荒田名义,广为搜索,所以 ,更名田的好处实际上多为地主豪强所取得。
更名田的实质: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农民战争的结果。
作用:促进了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清朝前期尖锐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