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子女关系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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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

parents and children,relations between

法律上指父母与子女间权利义务的总和。又称亲子关系。父母子女关系通常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也可因收养而发生。前者称为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以双方在血缘上的直接联系为根据;后者称为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以收养的法律效力为依据。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只能因死亡而终止。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因收养的撤销和解除而终止。

中国古代的父母子女关系完全从属于宗法家族制度。封建法律中的有关规定以孝道为本。不孝列为十恶之一;祖父母、父母尚在而子孙别籍异财、供养有阙,都须按律科刑。父母对子女握有主婚、教令、惩戒等权,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都得不到保障。外国古代法中有关亲子关系的规定,也都以家族、父母为本位。当代各国的亲属法,除对子女的出生、姓名、父母子女间的扶养等问题有具体规定外,还特别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了宗祧继承和纳妾制度,嫡子、庶子、嗣子等名目不复存在。

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分为:

①父母与亲生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之间的关系。

②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

③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父母与非婚生子女之间,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均适用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以保护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①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是无条件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对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则以子女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为限。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父母还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由于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父母有管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需要从事与其年龄不相称的经济活动时,应当由其父母代理,或取得父母的同意。

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③父母与子女之间,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因虐待、遗弃情节恶劣而构成犯罪的,须按中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制裁。

④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继承财产的权利。在父母离婚时,应妥善解决子女的抚养教育等问题。

解除父母和子女关系

解除父子关系 断绝父子关系 解除母子关系 断绝母子关系

答:关于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作出回答: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都没有对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二、在电影、电视和一些文学作品里,我们经常能看到如“断绝父子关系”之类的内容,生活中这种说法也很常见,但实际上很多人对此有误解。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分两大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终止。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而有关脱离自然血亲关系的声明当然也是无的。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如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关系。这种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终止,也可以因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如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

综上,对于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依法解除,但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终止。

所以,无法与其亲生父亲解除父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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