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
什么是学位?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 经在高等学校或科学研究部门学习和研究,考试合格后,由有关部门授予国家和社会承认的专业知识学习资历 。起源于欧洲中世纪。
专业技术人员拥有何种学位,表明他具有何种学术水平或专业知识学习资历,象征着一定的身份。
学位分类现代国家的学位一般分为学士、硕士、博士3个等级。
①学士。初级学位。通常由高等学校授予大学本科毕业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是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 ,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
②硕士。第二级学位。通常在获得最初一级学士学位后,再修读1~3年方可获得。一些国家把硕士学位作为获得博士学位的一种过渡学位。中国学位条例把硕士列为独立的一级学位,既要求读课程,又要求做论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申请硕士学位的条件是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同等学历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即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者。
③博士。通常是最高一级学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博士学位的条件是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博士学位研究生,或具有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者,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 ,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即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者。
学位的定义
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学位包括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三种。博士是学位的最高一级。在我国“博士后”是指获准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博士学位获得者,不是学位。学位授予单位以及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予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高等学校毕业生,成绩优良,且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规定学术水平者,可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符合上述条件所授予的学位证书国家予以承认
学位不等同于学历,获得学位证书而未取得学历证书者仍为原学历。取得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的,不一定能够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取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必须首先获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而取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证书的,却不一定能够获得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现在经常出现将学位与学历相混淆的现象,如有的人学历为本科毕业,以后通过在职人员学位申请取得了博士学位,这时,学历仍为本科,而不能称之为取得了“博士学历”。
办理毕业
应考者完成规定课程的考试和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可申请毕业。
毕业条件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参加毕业审查,办理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①考完本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理论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
②完成该专业所规定的实践性环节课程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
③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
④办理本科毕业证书者,必须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
毕业手续
考生根据专业考试计划自己判断并申请毕业,市自考办不负责通知考生办理毕业手续。
凡符合毕业条件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上半年6 月上旬,下半年12月上旬,具体时间以当地自考办安排为准)持《准考证》、《身份证》、全部《课程合格证》,办理本科毕业证者还须持有专科及以上毕业证原件,到所在市自考办申请办理毕业证书,经市自考办初审符合条件者,打印考生基本信息单,交考生核对签字,并发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思想品德鉴定表》。在职人员由考生所在单位的人事(劳资)部门的负责人写出评语,加盖单位公章;非在职人员由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写出评语,加盖公章。
经市自考办、主考院校、省自考委三级审核后,符合条件者,发给毕业证书及毕业生档案。
具体程序
考生将本人准考证、身份证以及全部单科合格证书交当地自考办初审,经初审合格后发给《毕业生登记表》;
《毕业生登记表》由考生本人填写,所在单位(非在职人员由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于规定日期送交当地自学考试办公室报所在市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和省考委审核。考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不得隐瞒和造假,不得擅自涂改,违者将予以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毕业资格;
审核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考委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主考学校在毕业证书上副署。
毕业生的有关档案材料由省自学考试办公室送毕业生所在单位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存入本人档案。
本科毕业生还可以申请学士学位,学位申请的条件和方法如下: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申请学士学位条件的,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院校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2、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
3、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学习成绩优良;
(2)在学期间,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程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其中三门学位课程考试一次通过,且成绩达到75分;
(3)参加由省学位办统一组织的外国语考试成绩合格。非英语专业本科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者, 可免外国语统一考试。英语专业本科生考其他外国语。
4、申请学士学位的办法:
凡达到上述条件和要求的本科毕业生,在领取毕业证的当年,向其学籍所在学校或主考学校的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有关表格。缴纳一定的考务、评审等费用。对往届本科毕业生,没有获得学士学位者,一律不再补授学位。
取得自考学位证需要的条件:考完的当年(只有一次机会哦),参加当年的学位英语考试,并且你的各科成绩要在65分以上,平均分要71分。
有了这些条件,你就可以拿到学位证了。
注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申请程序和学位申请条件每省份并不相同,具体请咨询当地自考办。
学位制度的发展与历史沿革[1]中国的学位制﹐严格说来是近代才开始建立的﹐但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已有类似今日学位制的涵义。隋炀帝大业三年(607)正式设进士科﹐实行以策取士﹐这是科举取士的开始。唐代的科举制度已经比较完备﹐而且科目繁多﹐武则天统治时期已有殿试。宋代大体沿用唐制﹐以明经﹑进士两科为最普遍﹐而考取最多者为进士科。由“道”(当时行政区划的名称)考试及格者称“贡士”和“举人”﹐送中央礼部考试﹐及格者称“进士”﹐明代科举制度尤为完备﹐省试取中者称“举人”﹔殿试取中者称“进士”﹐前三名称“状元”﹑“榜眼”﹑“探花”。清代科举制度与此大致相同。
在国外﹐学位制度是从中世纪开始出现的。它的历史是和文凭﹑证书密切联系的。埃及的埃尔-艾扎学校(Al-Azhar)(970年建校)和摩洛哥的艾尔-夸拉维因学校(Al-Qarawjyin)(859年建校)都曾向毕业生授予过一种ijazah(伊斯兰世界的任教证明)。欧洲中世纪大学对符合教师条件的人加以认可﹐由基督教教会当局批准﹐授予硕士学位。这种学位仅仅是“教师”的代名词。1180年后﹐法国巴黎大学授予了第一批神学方面的博士学位。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已有很多国家建立了学位制度﹐但在近几十年学位制度才得到迅速发展和进一步完善。
世界上第一批大学诞生于12世纪或13世纪的欧洲。当时,在大学里担任教师的必须是具有一定资历而且能够胜任教学工作的人。在大学里,只有那些在3至4年时间内完成3门学科(即语法、逻辑、修辞)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并且通过了相关考试的人才能被授予bachelor学位。当时所谓的“学位”仅仅是成为一名完全合格的大学教师的一个步骤或条件。这从英语单词“graduate”(毕业,研究生)源于拉丁语中的词汇“gradus”(即英语单词“step”,步骤)也可见一斑。
今天,“master”(硕士)、“doctor”(博士)和“professor”(教授)这些代表学位与头衔的称谓表示了一个人在学术领域内取得的地位或成就的不同,但在中世纪的欧洲,这些术语所代表的含义并无明显的差别。
欧洲最古老的大学——意大利的波隆纳大学(UniversityofBologna)被认为是12世纪晚期世界上第一所颁发民法学位的大学,它同时也授予医学领域的学位。法国的巴黎大学(UniversityofParis)当时采用“master”的称号授予其毕业生。这种做法后来被英格兰的某些大学如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所采用。同样,苏格兰的一些古老的名牌大学如圣安得烈大学(St.Androw'sUniversity)、格拉斯哥大学、阿伯丁大学以及爱丁堡大学等也相继开始颁发master学位。
到后来,学位的名称还是与被授予人所学习的学科或专业领域联系起来。在艺术和语法等学科的学生被授予master学位,在哲学、医学和法律等领域的学生则被授予doctor学位。在中世纪时代,从事艺术或语法等方面的学习被认为是学习哲学、医学和法律等专业的一个必备的前提,所以,doctor这一头衔无形中就比master的称号更高一些。这种客观现象最终导致了现代学位制的基本格局,即哲学博士(Ph.D)是比文学硕士MA更高一级的学位。而用doctor这一术语泛指所有最高级别学位的做法则源于德国的大学。后来,这种学位体系迅速传播到了整个欧洲,并为世界许多国家所普遍采纳,并最终演变为三级学位制,即学士(bachelor)、硕士(master)和博士(doctor)。
目前,这种三级学位制已经被广泛应用于英国、美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发达国家,并且正在取代目前仍然通行于某些国家的两级学位制。
在美国殖民地时期的第一批大学成立之前,学位授予制已经在欧洲的大学里形成。起初,美国的大学只设立了为数不多的学位种类,而今天美国各类大学和学术机构设置的学科专业名目繁多,能够授予的学位种类有1500多种。目前,美国大学普遍采用的学位包括完成本科阶段课程学习之后授予的文学学士(BA)和理学学士(BS),完成研究生阶段课程学习之后授予的文学硕士(MA)和理学硕士(MS)。大学里颁发的最高学位为博士学位,包括哲学博士(Ph.D)、医学博士(M.D)、神学博士D.D和法学博士LL.D等。
中国引进西方学位制始于20世纪30年代。1935年4月,当时的南京国民政府仿效英美等国的学位体制,制定并颁布了《学位授予法》,但并未能全部实施。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曾先后三次拟实施学位制度,但由于种种原因也一直未能真正实行。1980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推行的三级学位制,并从198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1982年6月我国的首批博士产生。至此,我国的学位制度才全面趋于完善和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