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条约
罗马条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出现了美苏两国严重对峙的局面。美国凭借它在战争中增长起来的经济和军事实力,通过马歇尔计划、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等途径,力图全面控制西欧。而苏联则在东欧建立起经济互助委员会和华沙条约组织,使西欧国家产生了担忧和恐惧。他们既不愿“成为大西洋一边的殖民地”,也不愿成为“乌拉尔一边的卫星国”。然而,经过两次世界大战,许多西欧国家在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已大大下降。要想不受超级大国的控制和威胁,西欧各国只有走联合自强之路,才能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利益,并在国际舞台上扮演一个新的重要角色。
美国与西欧有控制与反控制的一面,也有相互依存的一面。西欧为了减轻防务开支的负担,并确保抵御“共产主义的威胁”,要求美国力量留驻西欧,而美国也需要借助西欧来抗衡苏联。因此美国鼓励和支持西欧联合。于是西欧国家相继成立了几个经济合作组织。1951年,法国、西德、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六国签订了欧洲煤钢联营条约,1952年煤钢共同体建立,为实现西欧经济联合奠定了基础。
1957年3月25日,在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基础上,法、西德、意、比、荷、卢6国政府首脑和外长在罗马签署《欧洲经济合作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后来人们称这两条约为《罗马条约》。同年7月19日到12月4日,六国议会先后批准了,条约于1958年1月1日生效,该条约的生效标志着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正式成立,即正式确定建立一个共同市场的总目标。这是欧洲一体化的重要步骤
《罗马条约》共分6章248条,并附有11份议定书和3个专约,以及若干清单。《罗马条约》在序言中强调它的目标是:消除分裂欧洲的各种障碍,加强各成员国经济的联结,保证协调发展,建立更加紧密的联盟基础等。
《罗马条约》涉及的内容极其广泛,其中心内容是:建立关税同盟和农业共同市场,逐步协调经济和社会政策,实现商品、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通。关于工业品关税同盟,条约规定在12年过渡期内分三个阶段逐步取消成员国间一切关税和贸易限制。
《罗马条约》规定了对一些特殊商品允许采取例外措施并制定了保护条款。条约还对运输政策、贸易政策、经济发展政策、国际收支政策、竞争规则、财政收入等作出规定。
此外,条约还决定设立欧洲社会基金和欧洲投资银行,以便在共同体内提供工人就业的机会和促进工业企业的现代化与改造。
《罗马条约》还确定,共同体的主要机构有:部长理事会、执行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法院。条约还规定设置经济政策委员会、预算委员会、运输委员会、货币委员会等一系列附属机构和专门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