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制
苏联经济和行政部门的一种重要管理原则和领导方法,即
授予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领导人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广泛权力,同时规定
其对工作结果应负的个人责任,目的是为了加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管
理,把领导者管理的坚决性和群众参加管理协调地结合起来。1918年3
月列宁提出一长制后,1918年5—6月,全俄国民经济委员会第一次代表
大会通过了列宁参与制定的国有化企业管理条例新草案,1919年9月4
日,人民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在中央纺织工业管理局实行一长管理制以代
替集体管理制》的决定,1920年,苏俄已有半数机关实行了一长制。1920
年初召开的全俄国民经济委员会第三次代表大会上,列宁主张在组织形
式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必须从集体管理制有步骤地过渡到一长制,以保证
合理利用人力。1920年3—4月召开的俄共(布)第九次代表大会,决定在
工厂管理中逐渐改行一长制。一长制作为一种管理制度,于20年代后期
得到全面推广并一直实行下去。1941年,联共(布)第十八次全苏代表会
议强调指出必须加强企业中的一长制,务使企业经理真正成为对企业状
况和生产制度负责的全权领导者。苏联军队中的一长制是指挥官对所属
部队的战斗、党的工作、政治思想以及行政管理全面领导,对上一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