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签四签之式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2-17  
宽屏版  字体: |||超大  

文书处理制度。清代内阁在票拟本章时,用单签或双签均难以妥善处理者,则拟三种票签或四种票签,即提出三种或四种处理方法,供皇帝酌选定夺,同时加具说帖声明。此类三签四签也有一定之模式,据光绪朝《大清会典•内阁》所载:“三签四签之式:如应准驳双请,而准驳之例各有差;功罪恤赏可轻可重,而轻重之等各有差;处分应议应免,而应议之条与应免之例各有差;或案内人数繁多,功罪互有重轻。俱分别票拟三签、四签。又三法司驳审本,有该督抚等原拟本无舛错,法司误驳者,除票双签外,再票‘照该督抚所拟完结’一签。”

 
免责声明:本文为网络用户发布,其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2005- 王朝百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