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成性合同
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合同可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如买卖合同。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而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该条规定概括出了运输合同的概念。运输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已为大家所接受,而对于运输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理论界却有着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看法认为:运输合同原则上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承运人接受货物、运费为前提,合同方能成立;
第二种看法认为:运输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应依具体情况而定,而不能笼统地确定;
第三种看法认为:运输合同均为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
第四种观点认为:运输合同原则上是诺成性合同,原则上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