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里亚政体
沙里亚政体(al—Siyasah al—Shar‘iyyah)
伊斯兰教法确认的政治体制之一。阿拉伯语音译,意为“以沙里亚为基础的国家政权”。即国家政权必须符合沙里亚的精神,国家元首(即哈里发、素丹、埃米尔等)亦必须遵循伊斯兰教法治国。约于9~10世纪,由阿拔斯王朝逊尼派教法学家们所提出,后为历代伊斯兰王朝的统治者们所接受,成为一种惯例。教法学家们提出此说,意在为伊斯兰国家政权的合法性提供一种权威的理论根据,以调和日益封建化、世俗化的国家政体同神圣律法的矛盾,强调神圣的沙里亚的普遍适用性。这种政治理论认为,沙里亚系安拉所颁布,为一部先在的、永恒的律法,而国家政权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形式,仅仅是为了实施安拉之法度、维护穆斯林民众现世与来世的幸福而组成的一种社会共同体(即乌玛)。故唯有以神圣律法为基础的国家政体才符合伊斯兰的精神,其楷模即由穆罕默德所开创的麦地那政教合一的政体,亦即正统哈里发制度。但自伍麦叶王朝(66l~750)以后,国家元首虽仍称哈里发,其职能已不同于早年的哈里发,其国体亦明显有别于麦地那政教合一的政体。为了捍卫伊斯兰教义的神圣性、纯洁性和连续性,教法学家们后来提出了比较系统的哈里发学说,就哈里发的资格、职能、产生办法等作了一系列原则规定,认为哈里发作为“安拉之公仆”,必须尊重伊斯兰教法,只能在沙里亚容许的有限范围内行使其权力。这些权力主要是行政立法权,包括颁布政令、制定行政法规、确定国家的行政建制、任免官吏等。但所有这些行政立法在理论上皆被视为对沙里亚的一种应用和补充,不能有悖于沙里亚的精神。教法学家们认为,沙里亚政体是对君主专制的一种限制,但实际上只是一种道义上的限制,封建君主只要在名义上宣布忠诚于沙里亚,即可合法地行使其权力。历史上封建君主常以此为据来颁布行政法规,如著名的《奥斯曼帝国法规》。近代以来,还经常据此颁布政令和法规,限制沙里亚法院的司法权,并以行政立法的方式对教法的实体加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