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制权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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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创制权,是指公民在法定人数内可以提出立法建议案,交立法机关讨论修改或经投票直接制定为法律的权力。创制权也就是在形式上承认公民有立法提案权。

创制权依其行使方法不同而分为以下四种:

直接创制—提出立法建议案不经立法机关讨论而直接交付公民投票表决;

间接创制—将立法建议案先交立法机关讨论,如获通过则成为法律,如被否决则提交公民投票表决;

原则创制—由公民提出制定或修正法律的原则,再由立法机关根据这些原则制定成法律;

草案创制—由公民提出完整的法律草案,经立法机关讨论通过后成为法律。

创制权制度的优点在于公民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补救立法机关立法的不周之处,方便体现民意;但也有容易被少数人利用等明显缺点。因此,各国都对创制权的行使设置了以下两方面的限制性规定:法定人数的限制—为了防止创制权被滥用,各国宪法规定提出创制须有一定数量公民的连署,如意大利宪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经五万人的连署可以提出创制案”;事项的限制—增加公民负担的有关法案,如预算案、租税案、俸给案等不得由公民创制,以免公民利用创制权来减免负担,危及国家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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