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地文书
旧时中央政府及农奴主阶级内部上级领主发给下级领主的土地所有权和占有权的凭证,简称封文,藏语称“萨兴噶登”。封文包括注明领地内的百姓、山水、森林、草场等归领主世代占有,他人不得侵犯等;领主触犯统治者利益获罪后,领地被没收;封建地方政权更迭后,对土地的世袭占有权亦被后继的当权者承认,并相应发给追封文书。元至大二年(1309),帝师贡噶洛追坚赞贝桑布给夏鲁寺的封文中,有“秉承皇帝圣旨”“帝师桑杰贝所出的法旨”文字,以此证明帝师所封赐的庄园土地已获得中央政府的认可。清代封文内亦书有“奉天承运皇帝诏曰,谕达赖喇嘛”或“奉天承运文殊大皇帝诏曰,达赖喇嘛”,以表示西藏土地属清帝。噶厦的土地封文有三种:①“吉察”。土地文书中效力最大的一种。立“吉察”时,噶厦派遣代表同当地有关当事人亲自视察地界,书写文契,封文内详细注明地界和权限。②“协邦”。效力次于“吉察”。立“协邦”时,噶厦一般不派人到现场划界。③“旭妥贡签”。意为“呈文眉批”,是诸部合契以后,将定立的文契送交噶厦,噶厦在文契上写短批并盖章,以保持其效力。西藏设立驻藏大臣后,一些原持有达赖喇嘛的封地文书,根据《钦定藏内善后章程》规定,也同时呈请驻藏大臣发给土地文书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