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野生动物保护协会
协会简介台州市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成立于1995年12月27日,现有会员78名,均为个人会员。协会挂靠在市林业局,秘书处设在市林业局林政处。
本会是全市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科协教育、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自然保护的机关部门和广大热心从事于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个人组成的群众性社会团体。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社会各界力量,贯彻执行野生动物保护的政策、法规,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知识,保护和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推动生态平衡,推动我市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协会自成立以来,充分发挥社团优势,广泛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和科普教育宣传活动,拯救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开展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协助执法机关开展执法检查。发挥桥梁、纽带的作用,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和养殖产业的开发调研,为政府部门做好参谋,为企业做好正确的导向,为我市的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作出应有的贡献。
业务范围一、组织会员学习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和行业道德教育,并积极组织开展对外宣传教育活动;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和正当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
三、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驯养繁殖、经营利用部门和有关单位提供法律、业务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协助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利用等基础资料的调查,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五、组织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科学普及活动;
六、协助省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开展省内有关合作和交流,组织有关人员外出考察和学习,积极开展对外联系,加强与有关组织和社团的友好往来;
七、开办各类技术培训,开展政策、信息咨询活动,为我市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积极提出各种合理化建议。
协会理事第二届理事会名单
名誉会长 洪显周 胡斯球 陈肇基
会 长 张明超
副 会 长 林君华 高 敏 李 啸
秘 书 长 梁寒生
副秘书长 牟华斌
理事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共25名)
王达秀 (台州市黄岩教学标本模型厂厂长)
王华赋 (台州市教委普教处副处长)
王明光 (仙居县保安蛇类养殖场负责人)
李欠省 (三门县健跳镇毛王蛇类养殖场负责人)
李 啸 (台州市环保局副局长)
张文东 (路桥区农林局副局长)
张式庭 (台州日报社编委)
陈达耐 (天台县达耐蛇业有限公司经理)
陈金力 (黄岩桔乡蛇类养殖场负责人)
陈明波 (临海市林特局党委书记)
张明超 (台州市林业局局长、党组书记)
张海生 (仙居县林业局副局长)
吴崇贵 (玉环县动物园有限公司经理)
陈 雄 (台州电视台副台长)
周伟明 (三门县林特局副局长)
林君华 (台州市林业局副局长)
林咸熙 (台州市水产局渔政处处长)
柳希来 (温岭市农林局副局长)
施时迪 (台州师专生化系主任、副教授)
高 敏 (台州市工商局副局长)
黄 河 (玉环县林特局副局长)
梁寒生 (台州市林业局林政处处长)
蒋明生 (天台县林特局副局长)
蒋斌芳 (椒江区农林局副局长)
管远定 (黄岩区林特局副局长)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台州市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全市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科研教育、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自然保护的相关部门单位和广大热心于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个人组成的群众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社会各界力量,贯彻执行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知识,保护和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推动我市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协会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业务主管单位是台州市林业局,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业务上受省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地点设在台州市林业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会员学习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和行业道德教育,并积极组织开展对外宣传教育活动;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和正当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
三、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驯养繁殖、经营利用部门和有关单位提供法律、业务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协助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利用等基础资料的调查,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五、组织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科学普及活动;
六、协助省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开展省内有关合作和交流,组织有关人员外出考察和学习,积极开展对外联系,加强与有关组织和社团的友好往来;
七、开办各类技术培训,开展政策、信息咨询活动,为我市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积极提出各种合理化建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从事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热心和支持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有关单位和团体,可直接向台州市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提出申请,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即为协会团体会员。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科研教育、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自然保护的工作者以及热心于野生动物保护事业者,由本人提出入会申请,经二名本会会员介绍,理事会批准,即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可以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正当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以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叁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召集并主持各项活动,编印政策、科技、信息资料;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女子;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叁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理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作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事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1年7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