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日和平条约
对日和平条约 (英文: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日语: 日本国との平和条约),通称旧金山和约,由48个战胜国与战败国日本于1951年9月8日在美国旧金山所签订的和约,并且于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
该合约主要是为了解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战败国日本的地位问题,合约的第二条声明日本承认朝鲜独立、放弃台湾、澎湖、千岛群岛、库页岛、南沙群岛、西沙群岛等岛屿的主权。
随着这个条约的生效,日本在国际社会的地位恢复正常。
对日和平条约 (英文: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日语: 日本国との平和条约),通称旧金山和约,由48个战胜国与战败国日本于1951年9月8日在美国旧金山所签订的和约,并且于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
该合约主要是为了解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战败国日本的地位问题,合约的第二条声明日本承认朝鲜独立、放弃台湾、澎湖、千岛群岛、库页岛、南沙群岛、西沙群岛等岛屿的主权。
随着这个条约的生效,日本在国际社会的地位恢复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