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民法典》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29-1931年国民党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典》。该法典在国统区适用20年,1949年中国共产党发布了文告,废止了包括民法典在内的国民党《六法全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该法典后来仅限于在我国台湾省施行。
该法典出现于二十世纪初期,借鉴了国外的经验,是一部较先进的法典。如著名民法学者梅仲协先生所指出的,“现行的民法吸收德国的立法例十之六七、瑞士立法例十之三四,而法日苏联之成规,亦尝撷取一二”。也就是说,受德国影响较大。而物上请求权制度则属于那“十之六七”的范围,正如下面所能看到的,德国的物上请求权制度对其的影响是深刻的。该法典对基于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和基于占有所生的物上请求权作了详细的规定(台湾省民法:767 、962条)。前者分为三种,即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和预防侵害请求权。后者与前者有相同的区分。关于他物权,仅于第858条规定了地役权的物上请求权。此外的物上请求权,即永佃权、地上权、典权、质权。抵押权、留置权则未有明确。与日本民法典相比,该法典较为完善,其明定了物上请求权,而日本民法则否。但是,其与瑞士民法典都忽略了对他物权进行规定,这在立法技术上不无遗憾。
到20世纪70年代后,经过一系列的文化补充,《中华民国民法典》已在台湾地区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