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事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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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官职宋代大理寺推丞、评事二官的省称。

清代官职清末改革司法,大理院及各级审判厅都设推事,担任审理案件之职。

大理院推事正五品;

京师高等审判厅推事从五品,外省正六品;

地方审判厅推事,京师从五品,各地从六品;

初级审判厅推事,京师从六品,各地正七品。

民国沿设,大理院(国民党政府时期为最高法院)推事简任,其余均荐任。

现代用语现在我们常说的“推事”解释为:甲把事情推给乙,乙再把事推给丙.。意指互相推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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