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采损失
第三章矿石开采损失贫化的计算
第十二条在开采过程中,未采下或采下后又丢失的矿石,称为损失。损失工业矿量与应采工业矿量之比为损失率。采出工业矿量与应采工业矿量之比较称为回采率。
矿石损失按不同性质分为:
一、设计损失:开采设计规定不予回收的矿石,其所造成的损失为设计损失。主要包括因地质、水文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安全条件等或因保护地表和地下工程的永久保安矿柱损失。
二、开采损失:在矿床开采过程中,由于所采用的采矿方法和采掘(剥)作业等原因,造成部分应采工业矿量的丢失,叫开采损失。开采损失又分为:
1、采下损失:井下开采遗留在采矿或漏斗中不能全部放出所造成的矿石损失;露天开采中因边坡滑落、剥离、夹石剔除以及爆破飞散等旨起的矿石损失;手选及装、卸、运等过程中所造成的矿石损失等。
2、未采下损失:井下开采包括矿体与围岩接触带残留的矿石、矿房与矿柱残留未采下的矿石、因采掘作业不正规而未采下的矿石;露天开采包括丢失的台阶(阶段)边缘和边坡的残存或挂邦矿石,因采剥作业不正规造成未采下的矿石等。
开采设计和采掘(剥)技术计划规定的损失指标叫做计划损失。超过规定指标的损失叫超限损失。
第十三条在矿床开采时,由于矿石中混入了废石或损失了高品位的矿石和其它自然因素,而造成采出矿石的品位下降称为贫化。采出矿石的品位降低数与应采工业矿量品位的比值称为贫化率。采出矿石中混入废石量与采出矿量之比值称为废石混入率。
矿石贫化按不同性质分为:
1、设计贫化:采矿设计允许将矿体中一部份岩石和矿化夹层与矿石一起采出,引起采出矿石品位降低称为设计贫化。设计规定的混采矿石和矿化夹层应参与工业品位计算,并列为工业矿量,不作贫化处理。
2、开采贫化:在矿床开采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采出矿石品位下降,称为开采贫化。
设计和采掘(剥)技术计划所规定的贫化指标叫做计划贫化。超过规定指标的贫化叫做超限贫化。
第十四条损失贫化计算方法的选择,各矿山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凡能用直接法计算的,应用直接法进行计算,以提高计算精度的简化测算手续。原则上要求同一矿体(层)的同一种开采方式,应当用同一种损失贫化计算方法。具体计算方法可参照本办法附录《矿石开采损失贫化计算》。
第十五条损失贫化计算的各种参数,尽量以生产实测资料为准,不得搬用历史资料或通用数值。各种参数的确定方法和要求,参照本办法附录《矿石开采损失贫化计算》。
第十六条各矿山企业应在生产实践中逐步建立统一的损失贫化计算图式、表格以及各种矿量、品位台帐和卡片等,以便积累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所有损失贫化计算的图纸资料,必须完整齐全,并经审核达到精度要求。
第十七条矿石开采损失贫化统计报表(表格及填表说明见附表)是反映矿山损失贫化管理动态,总结损失贫化管理经验的依据,各矿山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填报。分矿和采矿场(区、队)应于每月后五日前报矿务局(矿)汇总,矿务局(矿)于每季后二十日、每年后三十日前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大、中型矿山企业应同时抄报化学工业部地质矿山局。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矿山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原则精神,制定损失贫化管理细则,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1984年11月2日以(84)化矿字第1074号文发布的《化学矿山开采贫化损失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录矿石开采损失贫化计算
一、计算公式
┏━━━━━━━━━┯━━━━━━━━┯━━━━━━━━━━━┓┃计算方法││┃┃│直接法│间接法┃┃ 指标名称││┃┠─────────┼────────┼───────────┨┃│Q1│T(Ct-Cf)┃┃ 回采率(K)│K=─ ×100%│K=────×100%┃┃│Q│Q(Cq-Cf)┃┠─────────┼────────┼───────────┨┃│Q2│T(Ct-Cf)┃┃损失率(S)│S=─×100%│S=〔1-────〕×100%┃┃│Q│Q(Cq-Cf)┃┠─────────┼────────┼───────────┨┃│Ca-Ct│Cq-Ct┃┃贫化率(P)│P=───×100% │P=───×100%┃┃│Cq│Cq┃┠─────────┼────────┼───────────┨┃│F│Cq-Ct┃┃混入率(H)│H=─×100%│H=───×100%┃┃│T│Cq-Cf┃┠─────────┼────────┼───────────┨┃应采工业矿量(Q)│实测│实测┃┠─────────┼────────┼───────────┨┃采出工业矿量(Q1)│Q1=T-F│Q1=T-F┃┠─────────┼────────┼───────────┨┃││Q2=QS┃┃损失工业矿量(Q2)│实测│或┃┃││Q2=Q×F-T┃┠─────────┼────────┼───────────┫┃混入废石量(F)│实测│ F=T·H┃┠─────────┼────────┼───────────┨┃采出矿量(T)│ 过衡统计│过衡统计┃┗━━━━━━━━━┷━━━━━━━━┷━━━━━━━━━━━┛
表中:K=回采率K=I-S
S=损失率S=I-K
P──贫化率
H──废石混入率
Q──应采工业工矿量Q=Q1+Q2
Q1──采出工业矿量
Q2──损失工业矿量
T──采出矿量(包括混入废石量)T=Q1+F
F──混入废石量
Cq──应采工业矿量品位
Ct──采出矿量品位
Cf──废石品位
当Cf=0,即废石无品位时,间接法,间接法计算公式简化为:
TCt
K=───×100%
QCq
TCt
S=(1-───)×100%
QCq
Cq-Ct
H=────×100%(即H=P)
Cq
二、几项参数的确定
1、应采工业矿量及其品位的确定:
应采工业矿量:即矿块或台阶的工业矿量其边界应以生产勘探实际圈定的矿体边界为准。
应采工业矿量品位:指本期采矿地段(矿块、台阶)的工业矿量品位。应根据探矿阶段实际取样品位进行计算,不得采用全矿区或矿体(层)的平均品位。
2、矿石体重的确定:
矿石体重应按不同矿石类型分别进行测定,随着矿井的延深或露采台阶的下降,应不断进行实测修正。
3、采空体积的测定:
采空体积应根据不同的采矿方法而采用不同的方法或手段进行测定。凡能用直接测量方法测定的采空区,应用直接法及时测定;不能直接测量的,可通过对炮孔的验收等间接方法确定回采范围。
4、未采下损失工业矿量的计算:
未采下损失工业矿量应以生产探矿圈定的矿体边界线,经回采编录和实测后圈定未采范围进行计算。若有整块未采下损失工业矿量,应单独绘出图件进行计算和报审。
5、采出矿量及其品位的确定:
采出矿量及其品位应由专设的计量、取样人员按计量、取样规程,分不同出矿地点、分班进行计量统计和取样化验。
对于副产矿石,应按不同矿块的探矿、采准、切割或不同台阶的剥离、开沟等副产矿石量分别列台帐记录,并计入相应的矿块或台阶的采出矿量中,而不得混合计入采出矿量中。
6、采出工业矿量的计算:
采出工业矿量应根据采出矿量(包括副产矿石量)扣除混入废石量求得。
7、废石品位的确定:
应根据矿体中不同块段的地质特征,选用合理的取样方法分别进行取样化验计算,不得采用全矿区或中段、阶段平均值进行计算。
8、为保证各类矿石及废石品位的准确性和代表性,在损失贫化计算中,所有矿石及废石平均品位采用加权平均法进行计算。
矿石开采损失贫化统计报表
企业名称:年(季)(单位:矿岩量-万吨:品位、损贫、混率-%)
━━┯━━┯━┯━┯━┯━┯━┯━┯━┯━┯━┯━┯━┯━┯━┯━━单位│采矿│计│计│应│应│采│核│损│混│废│废│采│采│损│货名称│方法│划│划│采│采│出│销│失│入│石│石│出│出│失│化││损│贫│工│工│工│工│工│废│品│混│矿│矿│率│率││失│化│业│业│业│业│业│石│位│入│量│量││││率│率│矿│矿│矿│矿│矿│量││率││品││││││量│量│量│量│量│││││位│││││││品│││││││││││││││位││││││││││──┼──┼─┼─┼─┼─┼─┼─┼─┼─┼─┼─┼─┼─┼─┼──1 │ 2 │3│4│5│6│7│8│9│10│11│12│13│14│15│16──┼──┼─┴─┴─┴─┴─┴─┴─┴─┴─┴─┴─┴─┴─┴──矿务││填表说明:局(│××│一、应采工业矿量品位(6栏)指当年(季)开采地段的应采矿)│××│工业矿量品位。合计│××│二、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核销工业矿量(第8栏)不参与当年矿(││(季)的损失计算,非地质等原因所致的核销工业矿量应参场)││与损失计算。小计││三、各栏之间的关系││⑸=⑺+9;⑺=⒀-⑽;⑼=⑸-⑺;⑽=⒀×⑿;││⑹-⒁⑼││⑿=───×100%;⒀=⑽+⑺;⒂=─×100%││⑹-⑾⑸││⑹-⒁││⒃=───×100%││⑹││四、简要说明和分析中应有:││1、核销工业矿量的块段名称、核销原因、审批机关及批准文号。││2、损失贫化计算方法。3、总采出矿量(包括未参加损贫计算││地段的采出矿量)和平均品位。4、损失贫化原因分析及减少损失、││降低贫化的措施等。──┴──┴──────────────────────────────简要说明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