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恶律仪
【十二恶律仪】 [出杂阿毗昙心论] 恶律仪者。谓法所不应作之律仪。一屠羊屠者杀也。谓人或以自食而常宰杀。或因取利贩卖而常宰杀。是为恶律仪。二养鸡谓因嗜其肉味。以充口体。常自畜养。意图烹杀。是为恶律仪。三养猪谓或因自欲充于口腹。或因贩卖求利以资其生。而畜养之者。是为恶律仪。四捕鸟谓以杀心故。网捕禽鸟。或食或卖。伤害生命。是为恶律仪。五捕鱼谓以杀心故。而用网罟取捕诸鱼。或食或卖。伤害物命。是为恶律仪。六猎师谓以杀心故。猎捕一切禽兽。或食或卖。伤害物命。是为恶律仪。七作贼谓见一切物。常怀劫盗之心。不思物各有主。妄行攘窃。贼害于人。是为恶律仪。八魁脍魁脍者。为官操刀行刑之人。谓人本同类。彼虽犯法。理固当死。然习为操刃之业以害其生。实为恶行。是为恶律仪。九守狱谓为狱吏。守其牢狱。以杻械枷锁。非理陵虐罪囚。无慈善心。是为恶律仪。十遍龙谓习诸邪法遍术。遍于龙蛇。以为戏乐。是为恶律仪。十一屠犬谓杀犬以资利养。是为恶律仪。十二伺猎谓作猎主。伺捕禽兽。以利其生。而自积罪业。是为恶律仪。
【十二恶律仪】
指十二种为佛法所不容许的行为或职业。又称十二不律仪。在大小乘诸经论中,其名称、顺序、法数均不同。据《大明三藏法数》载,此十二恶律仪出自《杂阿毗昙心论》卷三,其顺序为︰
(1)屠羊︰谓或以自食,或以取利屠杀。
(2)养鸡︰谓因嗜其肉味,常自畜养,意图烹杀,以充口体。
(3)养猪︰谓或图口腹之欲,或图贩卖之利而畜养者。
(4)捕鸟︰谓以杀心,网捕禽鸟,或食或卖,伤害生命。
(5)捕鱼︰谓以杀心,用网罟取捕诸鱼,或食或卖,伤害物命。
(6)猎师︰谓以杀心,猎捕一切禽兽,或食或卖,伤害物命。
(7)作贼︰谓见一切物,常怀劫盗之心,不思物各有主,妄行攘窃,贼害于人。
(8)魁脍︰指为官操刀行刑之人。谓人本同类,彼虽犯法,理固当死,然习操刀之业以害其生,实为恶行。
(9)守狱︰指狱吏。谓守其牢狱,以杻械枷锁,非理凌虐罪囚,无慈善心,是为恶行。
(10)咒龙︰谓习诸邪法咒术,咒于龙蛇,以为戏乐。
(11)屠犬︰谓杀犬以资生利养。
(12)伺猎︰谓作猎主,伺捕禽兽,以利其生,是自积罪业,为恶律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