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行为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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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组织或者参加旨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祖国的各种活动的行为。本行为的构成是:

1.本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公务员。

2.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具有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以及国家安全的直接目的。

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团结和睦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以及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

4.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第一,行为人具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祖国的目的。第二,组织或者参加了有关挑动民族矛盾、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的活动;或者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个人进行民族分裂活动,如:向有进行民族分裂行为的境外组织、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的;向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用于进行民族分裂活动的经费、场所和物资的;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划或者进行民族分裂活动的;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或者指使,进行民族分裂活动的;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建立联系,取得支持、帮助,进行民族分裂活动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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