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档案
一、开放档案的含义
开放档案就是将一般可以公开和保密期限满的档案,解除“禁闭“,向社会开放,允许档案用户在履行简便的手续后,即可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开发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30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经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
二、开放的意义
1、开放档案是有得于社会进步的新方针,是加快我国政治民主化的一个新步骤。公民享有利用档案信息资源的权利。
2、开放档案也是现代档案馆自身发展的一项重大措施。由封闭型、半封闭型向开放型的方向转变。
3、开放档案可以促进档案馆的各项业务建设。
三、开放档案的条件
1、物质条件
2、检索条件
3、制度条件
4、社会档案意识条件
四、开放档案的鉴别
1、确定开放期
2、开放档案鉴别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鉴定小组,经鉴定后,报本级档案行政部门批准后开放; 把握不定的档案,鉴定小组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3、档案的解密、降密
依照<<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范围的暂行规定>>:各级档案馆保存的涉密档案,其解密工作,由各级国家档案馆负责进行。
一般原则和办法是:
A、未进馆的1991年1月1日前形成的涉密档案,由各档案形成机关、单位负责解密;对馆藏将满30年的涉密档案,原档案形成者认为仍属国家机密的,应当自该档案届满30年之日前6个月,以文件形式通知有关的档案行政机关或档案馆;过期未通知的,由档案馆进行处置;
B、1991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涉密档案,未接到保密期限变更通知的,自保密期限届满之日起,即自行解密;
C、各档案馆保存的经济、科学、文化类的涉密档案,有必要提前向社会开放的,应向档案形成机关发出要求提前解密的通知,有关机关接到通知的半年内应予以答复,否则,档案馆可根据有关办理;
D、撤销机关的,由承担其职能的单位负责;如无,则由档案馆负责处理。
凡涉及下属内容的档案,均应控制使用,不可开放。
——凡对社会开放会影响党内团结、党和国家机关工作正常开展,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定,损害国家利益的档案。
——凡对社会开放有损于个人形象、尊严、声誉、人身安全的档案。
——凡对社会开放会影响两党、两国政党关系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档案。
——凡对社会开放会削弱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的档案。
——机关、单位及个人移交、捐赠、寄存档案时明确提出不能开放的档案。
——其他会影响党和国家利益的,不宜对社会开放使用的档案。 五、开放档案公布
1、开放档案的公布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个人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公布档案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通过报纸、刊物、图书等出版物发表;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陈列、展览档案或其复制件;出版发行档案史料;公开出售复制件;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档案原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