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掘古墓罪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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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1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是本罪的关键所在。此处须同时符合两点:(1)须有盗掘文化遗址、墓葬的行为,即未经国家文化主管部门的批准而私自开挖、掘取文化遗址、墓葬。盗掘通常是秘密挖掘,但也不排除公然哄挖。至于是否挖掘到文物,不影响本罪的成立;(2)盗掘的必须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即清代和清代以前我国古代人类创造并留下的表明其文化发展水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迹,包括石窟、地下城、古建筑等;古墓葬,即清代和清代以前我国古代人类建造并留下的表明其文化发展水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穴及其有关设施。1911年辛亥革命后与著名的历史事件有关的名人墓葬、遗址和纪念地,也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掘非古文化遗址、非古墓葬的,不构成本罪。

2本罪的罪过形式为故意,行为人须明知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而加以盗掘,方能构成本罪。3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属于本罪的加重犯,不实行数罪并罚。

4犯本罪的,分别按照以下三个幅度予以处罚:

其一,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二,情节较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4)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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