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触申请
在申请日以前,同样的技术已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那么该他人的这一申请就被审查之申请的冲突申请。
注:现行专利法对抵触申请的规定与修改前相比已发生变化。
1. 专利法第二次修正案中有关抵触申请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次修正案第22条第2款规定: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从此规定可以看出,抵触申请是由“他人”在申请日以前提出且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同样的发明创造,会对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产生影响。所述“他人”不包括申请人自己。
2. 专利法第三次修正案中关于抵触申请的规定
专利法第三次修正案第22条第2款规定: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由此规定可以看出,抵触申请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在申请日以前提出且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同样的发明创造,会对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产生影响。所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包括申请人自己。
3. 两次专利法修正案中关于关于抵触申请规定的区别
由上述内容可以看出,专利法第三次修正案中将抵触申请的主体由“他人”修改为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也就是说,专利申请人自己的专利申请(包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以及附图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在专利法第三次修正案生效后也有可能构成抵触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