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联防队
治安联防队是在中国大陆地区,地方上为了维护当地治安,而组建的旨在协助公安部门开展工作的常设组织。也经常被叫做联防、联防队。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了公安部《关于继续加强群众性治安联防工作的请示》,其中的一段为联防队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治安问题是各种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搞好社会治安要依靠社会的共同努力。街道居民、企业单位自己组织起来,集一点资,出一些人,用于维护本地或本单位治安,既服务于社会,自己也受益,这种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作法,不应否定,应继续推行。"
联防队在维护当地治安方面起到了一些作用,但是自从其成立以来,有关联防队员随意执法、滥用私刑和缺乏执法主体资格的争议便持续不断。联防队员往往缺乏培训、文化程度和文明程度都不高,而且缺乏体制内的监督管理,经常沦为地方政府滥用强制力的工具。
在行政法上,治安联防队是被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比如,某区公安分局可以委托该区治安联防队行使治安管理权。
治安联防队的权力不是授权而得,相比之下,受委托的是临时性的权力,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在实践中,治安联防队是由公安机关组建并承担经费,在工作中联防队只能以组建它的公安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
所以,在行政诉讼中,它也不能做为被告,而是由委托它行使权力的公安机关作为被告、在国家赔偿中,到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也是该委托其行使权力的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