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偿抵充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3-01  
宽屏版  字体:   |    |    |  超大  

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确定该履行抵充其中某宗或某几宗债务。

在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宗债务中,可能有附利息的,也有不附利息的;有附条件的,也有未附条件的;有设定担保的,也有未设定担保的,等等。如果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消灭所有的债务,究竟选择消灭哪(几)宗债务,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就有着不同的利害后果。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许多国家的民法都规定了一些具体规则。

在经济生活中,出现清偿抵充在所难免。在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而债务人所为的清偿又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如果当事人之间就债务人的履行,系抵充何宗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则清偿人有权单方面指定其履行系清偿何宗债务,此指定为形成权,清偿人应向受领人以意思表示为之,在清偿人指定后,其不得随意撤回指定。如果清偿人没有指定,则可以依此顺序抵充债务:

•债务中有已届清偿期和未届清偿期的,应尽先抵充已届清偿期的债务。

•均已届清偿期的债务,或者均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以债务无担保者或者担保最少者先抵充;担保相等的,以债务人因清偿获益最多者尽先抵充;获益相等者以先到期的债务尽先抵充。

•债务人因清偿获益相等而清偿期均相同者,各按比例抵充一部分。

清偿抵充需具备的要件:

1、必须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此数宗债务,不论是自始发生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还是嗣后由他人之处承担而来,也不论此数宗债务是否已届清偿期。

2、数宗债务的种类相同。

3、必须是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至少是足以清偿一宗债务,否则,债权人可以拒绝其为一部清偿,也不发生抵充问题。

清偿抵充的确定方法

1、约定抵充。当事人之间就债务人的履行用来抵充何宗债务有约定时,从其约定。

2、指定抵充。如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则清偿人有权单方面指定其履行用来清偿何宗债务。

3、法定抵充。针对清偿人不为指定或未为指定的情况,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民法规定了抵充次序:有已届清偿期的债务,应优先抵充;均已届清偿期或均未届清偿期的应尽先抵充无担保或担保最少的债务;担保相同的,应尽先抵充因债务人清偿而获益最多的债务;获益相等的,尽先抵充先到期的债务;获益相等且清偿期相同的,按比例分别抵充其一部分。

如债务人除原本债务外,尚应支付利息和费用,而其履行不足以清楚全部债务时,则应依费用、利息、原本债务的顺序抵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8条规定及其解释,质押合同无另外约定的,质权人收取的质物之孳息,应先抵充收取孳息的费用,再抵充质权所担保的债权。

 
免责声明:本文为网络用户发布,其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2005- 王朝百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