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出资金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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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金融)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该项目不包括企业在系统内拆借的款项,应单独设置“系统内拆出资金”科目核算。

拆出资金的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企业在系统内拆借的款项,应单独设置“系统内拆出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拆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拆出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拆出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资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拆出资金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应当比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拆放给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余额。

拆出资金的利息核算

按照拆出资金的本金、期限和利率计算出应收的利息,填制“计算利息清单”一式二联,一联加盖业务公章送拆借单位,一联留存,并根据有关凭证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款户

或:××科目—××户

贷: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拆放同业利息收入户

—拆放金融性公司利息收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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