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恺经管学院爱心互助会

经济与管理学院
“爱心互助会”启动实施方案
本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组织,我们的目的是帮助身边最需要帮助的同学解决一些暂时的困难,并且帮助他们建立起信心与勇气。
我们的理由:物质上的贫是不可怕的,怕的只是我们精神上的贫。
我们的方向:呼唤学子们共献爱心,并通过互助会,帮助经济与管理学院贫困学子克服困难并顺利完成大学学业,传递爱心与善心,增进我院师生,校友互爱互的融洽气氛。
我们的承诺:
一、并提供多种途径,促进其自信、自尊、自强与自我发展能力的提高。
二、给募捐者明确答复,剔除多余动作与中间截流,做到透明,民主,公正,直接把爱心传递给最需要帮助的同学。
三、使基金会规范运转,做好相关原始记录和档案,欢迎师生参与监督和研究。并通过网络,广播,宣传栏,会议等作为窗口的形式进行交流与自律。
我们的思想:助人自助,自助助人。
一、基金来源
1. 在全校,全院师生中号召自愿募捐,资金和物品(如书本,杂志)均可,以个人和团体名誉均可。
2. 从社会上募集资金。组织活动,找企业商家赞助所得。对捐赠物资的拍卖和组织义卖。争取广州其他互助会和高校社团的支持。
3. 积极联系,组织学院历届毕业生,校友会成员的爱心大募捐。
4. 组织学校其他社团或者其他校外兄弟社团进行表演募捐所得。
5. 互助会帐户中善款的银行利息的增值部分。
二、组织机构
领导与决策机构
注:互助会各机构的功能设置和权责划分更为具体详尽的请参考《爱心互助会规章制度细则》。组织最高权力机构为成员代表大会,一切重大事件由成员代表大会(2/3以上票数,至少有1/3以上非部长以上成员或我校非本会学生)通过决定。
三、机构工作人员资格
1. 有诚心,有善心,有爱心,有责任心。自愿加入互助会并拥护规章的经管学院的老师和学生。
2. 作风正派,行为端正,诚实守信,细心严谨。在大学期间没有被纪律处分。
3. 具有相应特长,具有相关的实际操作水平,能胜任机构的具体的岗位。
4. 提出书面申请,面试合格后担当具体工作。
四、资金流动管理
1. 秉着透明,严谨的原则对基金进行财务核算,严格作好现金流量的登记和备案。
2. 相关工作人员当天将筹集的款项存入互助会指定帐户。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同时应及时获得相关签字。(由老师开户,两位同学一位拿信用卡,一位掌管密码,取款时必需两人同时在场方可取,并及时向财务处报告,每月由常务理事会定期检查账户。)
3. 确定最终受惠人名单后,财务处统计当期需要发放的基金数额。获得相关签名后在帐户里提取现金,交给受惠人。同时受惠人和工作人员均要在交接登记本上登记签名确认。
4. 受惠人一个月内向互助会报告相关情况。
注:资金运行规则,资金统一由财务处管理,除非由于过于紧张,完全没有办法帮同学找到勤工俭学的位置时方可调用资金,如果能为同学找到岗位时,停放资金,由同学自给自足,但受惠同学在此期间也要勤俭节约,不然本组织有权对期停止支助,如果有勤工俭学的岗位而无故拒绝,本会也将对其做出停止支助的处理。
五、受惠人相关要求
1. 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家庭经济贫穷,具有当地开具的有效贫穷证明。
2. 学习刻苦认真,没有纪律处分,思想端正,积极向上。
3. 曾经向学校申请各项助学金,符合资格,但因名额有限没有审批通过。
4. 能承担互助会规定的受惠人的权利与义务。向互助会提交学业成绩过关保证书。
六、受惠人相关
1. 如果对互助会受惠人的评审有异议,有权要求互助会作出合理的解释。
2. 有权对互助会的相关工作程序或者管理模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互助会工作人员提出质疑和建议。
3. 思想积极向上,诚实守信。勤俭节约,承诺不会滥用互助会的捐助。愿意接受互助会的监督。同时应向互助会积极反映自身情况。
4. 在受惠的当年不应有重修情况的出现。
5. 愿意积极参加互助会组织的勤工俭学的工作。
七、受惠人确定流程
1. 符合条件并需要受资助的同学在学院助学贷款基本决定后,上交书面申请,同时上交相关证明材料。(参考受惠人相关要求)
2. 互助会调研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核实,并在群众中调查其生活作风是否符合受资助条件。
3. 由互助会调研部经过严密的审查后初步评审出受惠人名单,然后提交名单复审。
4. 由常务理事会组成讨论团,对申请人各个方面进行比较,实际分析,讨论其是否通过并决定资助金额。
5. 受惠人与互助会签定相关文件。此时,受惠资格得到确定,成为互助会受惠人。在受惠期间,履行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八、互助会拥有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 有权对受惠人提出与受惠人应履行的义务相一致的合理的要求。
2. 有权对不履行受惠人义务或者不遵守相关协议的受惠人终止其权利。
3. 有权对受惠人在受惠期间的学习状况和生活情况进行调查了解。
(二)义务
1. 互助会的工作人员有义务对申请人,受惠人的资料保密。
2. 当申请人和受惠人及外界人士对互助会的管理运转情况,财务状况有质疑时,有义务及时作出合理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