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殉人祭
就是用人殉葬及杀人祭祀。人殉的发生同私有制的出现、父系氏族社会的确立密切相关。人祭的起源还要早些。它是原始社会人们对自然认识的愚昧无知和人格化的神灵崇拜的产物。
从现有的考古材料看,中国的人殉人祭,大约出现在距今四千多年前的原始社会末期。人殉人祭成为一种社会制度并广泛流行,是在殷商奴隶制国家出现之后。大体说,人殉人祭在商代早、中期就很普遍,但用人数量较少;盘庚迁殷以后进入鼎盛时期,用人数量达到最高峰;武丁之后又逐渐有所减少。已发表的殷墟甲骨文中的有关人祭数字可考的达一万三千多人。其中以武丁时为最多,人855 祭数字可考的九千多人。一次用人数目不等,最多的达五百人。
殷商人殉人祭制度下的牺牲者,其身份有所不同。用作人殉的,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死者的妻妾宠幸及其亲近的奴仆武士;人祭则大都是以战俘为主体的奴隶。羌方是武丁等时期的主要征伐对象,掳获的羌人成为当时奴隶的重要来源。他们经常与牛羊一起被作为祭祀时的牺牲,而且用羌数超过用牲数。祭祀的范围很广,天神、地示、人鬼,无所不祭,而以祭祀祖先为最常见。砍头的“伐”祭和焚人的“■(燎)”祭是最常用的祭祀方法。此外还有剁碎、血祭、活埋,等等。
考古发现的殷商人殉人祭实例甚多,殷墟所见即达六千人以上。商代早中期,人殉一般与狗同埋;迁殷后,则以单埋为主。已发掘的殷王陵和殷王室墓十五座。每募殉葬数十人至数百人;中小奴隶主墓每墓殉葬一人至数人。殉人分全躯葬和身首异地而葬两种。全躯葬的殉人放于墓主周围,有的还备有薄棺和少数随葬品。这种殉人,多半是墓主生前宠幸的臣妾。身首异地的殉人放于墓坑填土中或墓道中。有的头骨与躯骨分别放置墓道中;有的是在墓坑中放头骨,墓道中放躯骨。这后一种殉人,其性质与杀祭的人牲无别。
祭祀坑遍布于殷王陵陵区内。杀祭活动是多次进行的:既可在死者埋葬时进行,也可在其死后陆续进行,而以死后追祭为多。1934~1935年,在1400号王陵附近曾发现一片殷王室的公共祭祀场所,人牲坑中分别埋放全躯人骨、无头肢体、无肢体的人头,总数近两千人。
殷商的宫殿、宗庙建筑,也是使用人祭的重要场所。从奠基、置础到安门、落成,都要举行隆重的人祭仪式,连同牲畜、车辆,一齐埋在宫殿宗庙台基的内外。人祭最多的是小屯乙组第7号宫殿址,共用五百八十五人。
两周继续流行人殉人祭制度。据《史记》、《左传》等史籍记载,周武王伐纣,鲁季平子伐莒,郑文公伐鄫,楚公子弃疾灭蔡,都用人祭。秦武公、秦穆公、齐桓公、宋文公、晋景公、楚灵王、邾庄公等诸侯死后,都用人殉,少则数人、数十人,多至一百七十七人。考古所见的两周殉人墓有八十多座,共殉两百多人。诸侯、王和高级贵族墓一般都有殉人,一墓殉一人至数人。殉人一般是青年女性和少年儿童,多数处死后全躯入葬,有的有木棺,并有少量随葬品和佩饰,但仍有少数杀殉入葬的。总的趋势是逐渐减少,春秋末期以后,这种野蛮的习俗已经遭到社会舆论的反对。
西汉中期以后,人殉人祭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可能已被废除。但在封建礼教的倡导下,“奴仆殉主、妻妾殉夫”被视为最高美德而得以长期残存下来,特别是表彰烈女殉夫的事迹史不绝书。明代皇室甚至公开推行人殉制。虽然封建社会的殉死与殷周奴隶社会盛行的人殉人祭制度性质有所不同,但作为一种凶暴残酷的阶级压迫手段则是一样的。
中国历史上的少数民族,如汉时的匈奴、汉晋时期的夫余、唐时的吐蕃、东女,以及入主中原前后的女真、蒙古族、满族,都推行人殉人祭制度,一次杀殉动辄千百人,可见人殉人祭在中国各民族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是带有普遍性的。清康熙时,汉官朱斐上疏请禁止人殉,他认为“好生恶死,人之常情,捐躯轻生,非盛世所宜有”。康熙帝采纳他的意见,于康熙十二年(1673)明令禁止八旗包衣佐领下的奴仆随主殉葬,从而结束这一残酷的习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