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主管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直属机构。其内设机构的职能如下:
一、办公室(人事司)
办公室职能
1组织协调局系统的有关政务工作,研究解决有关政策性问题;
2负责有关需要在全局协调的专利以及知识产权工作;
3协助局领导对有关重要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检查;
4负责专利、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研究和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以及局系统规章制度的组 织制定工作;
5负责局公文管理、机要、值班、信访、保密、档案管理和会议组织等日常文秘工作;
6负责局宣传工作和局系统普法工作;
7负责国内的政务信息上报、交换及其他有关信息的管理工作;
8负责局系统行政管理的规划和局机关行政事务的管理工作;
9负责局下属单位的审计工作;
10承办直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11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事司职能
1研究并提出贯彻国家有关人事、劳动工资方针政策的实施方案,协调解决有关政策性问 题;
2组织制定局系统人事、劳动工资工作的规章制度以及规划和计划;
3负责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管理;
4负责局机关人员和干部管理权限内人员的人事管理工作;
5参与局智力引进工作,牵头负责智力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6负责制定局机关及全国专利系统培训工作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并进行宏观管理和组 织协调工作;
7指导局下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人事工作;
8负责局下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定工作的政策、办法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9组织评选全国专利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工作;
10负责局驻外人员的人事管理及局系统出国人员的政审工作;
11参与局人才资源办公室的工作;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条法司
职能
1组织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
2研究起草相关的知识产权法规;
3负责对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解释工作;
4提出有关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制定和修改方案;
5提出知识产权对外谈判的方案;
6负责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方面的必要的协调工作;
7组织制定专利确权、侵权判断的标准,并指定管理机构;
8组织专利审查指南以及有关专利工作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
9负责审核专利代理机构和指定涉外专利代理机构;
10负责组织专利代理人的考试和资格认定工作;〖JP〗
11负责行政复议规程和标准的制定;
12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国际合作司
职能
1负责涉外知识产权的统筹协调工作;
2组织并负责协调有关知识产权双边或多边公约及协定的谈判、签约及修订工作;
3负责协调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他国际(境外)知识产权组织的联系;
4负责专利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5负责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协调工作;
6负责对港、澳、台的知识产权事务;
7参与局智力引进工作;
8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协调管理司职能
职能
1研究和拟定我国专利及有关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政策、办法、措施和规章制度;
2指导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和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工作;
3拟定规范专利市场、推动专利技术实施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4协调在执行知识产权双边和多边协议、协定中有关国内履约的行政执法和管理工作;
5规范、管理专利资产评估工作及其服务机构;〖JP〗
6负责提出对强制许可及其费用的请求裁定的建议;
7负责专利合同的登记备案工作;
8组织评选中国专利金奖,与人事司共同组织评选全国专利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 工作;
9组织开展专利战略研究工作;
10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规划发展司
职能
1研究并提出贯彻国家有关规划发展和财务管理方针政策的实施方案,协调解决有关政策 性问题;
2负责编制局系统及全国专利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基本建设计划;
3负责编制局系统自动化工作规划,规划和指导全国专利系统的信息及网络建设;
4负责制定局系统年度财务计划及预算、决算的编制和报批工作;
5负责局系统国有资产的管理;
6负责局系统专利统计工作;
7负责局机关行政财务管理工作;
8负责局系统业务发展和经费配置的综合平衡和协调工作;
9负责对下属单位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10协助局领导对局属事业单位进行政策引导、监管国有资产等宏观管理;
11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