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社会党人非常法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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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帝国 O.von 俾斯麦 政府实施的旨在镇压德国社会主义运动的法律。全名为《反对社会民主党进行普遍危害活动法》,在中国通称《反社会党人法》、《反社会党人非常法》等。1878年10月19日由帝国国会通过,21日生效,有效期最初在3年,后4次延长,1890年9月30日最后期满失效。

19世纪后半叶, 马克思主义 的影响日益扩大,社会主义运动在德国蓬勃发展。俾斯麦政府对此深感不安。1878年5月和6月,德皇 威廉一世 两次遇刺,俾斯麦政府借机嫁祸于德国社会民主党,向国会提出反社会党人法案,但被否决。国会重新选举后,始在10月19日得以通过。该法共30条,规定:一切旨在推翻“现存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而从事社会民主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活动的组织均予禁止,其集会、活动、游行予以解散,印刷品予以查禁;禁止为社会民主党印刷宣传品和提供集会场所;在“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城市或地区宣布实行“小戒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者”要被驱逐出居留地,参与受禁活动的人将被处以罚款或被判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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