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击地压煤层开采
第八十一条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煤矿应有专人负责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编制专门设计。
冲击地压煤层掘进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采空区,通过其他集中应力区以及回收煤
柱时,必须制定措施。
防治冲击地压的措施中,必须规定发生冲击地压时的撤人路线。
每次发生冲击地区后,必须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记录发生前的征兆、发生经过、有
关数据及破坏情况,并制定恢复工作的措施。
第八十二条开采严重冲击地压煤层时,在采空区不得留有煤柱。如果在采空区留有
煤柱,必须将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响范围标在采掘工程图上。
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
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
第八十三条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无冲击地压或弱冲击地压煤层作为保护层开
采。
保护层有效范围的划定方法和保护层回采的超前距离,应根据对矿井实际考察的结果
确定。
开采保护层后,在被保护层中确实受到保护的地区,可按无冲击地压煤层进行采掘工
作。在未受保护的地区,必须采取放顶卸压、煤层注水、打卸压钻孔、超前爆破松动煤体或其
他防治措施。
第八十四条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冲击危险程度和采取措施后的实际效果,可采用钻
粉率指标法、地音法、微震法等方法确定。
对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应根据预测预报等实际考察资料和积累的数据划分冲击地
压危险程度等级并制定相应的综合防治措施。
第八十五条对冲击地压煤层,应根据顶板岩性掘进宽巷或沿采空区边缘掘进巷道。
巷道支护严禁采用混凝土、金属等刚性支架。
第八十六条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中的所有巷道应布置在应力集中圈外;双巷掘进时,
条平行巷道之间的煤柱不得小于,联络巷道应与条平行巷道垂直。
第八十七条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应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切顶支架应有足够的工作
阻力,采空区中所有支柱必须回净。
第八十八条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同一煤层的同一区段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
布置个工作面同时回采。个工作面相向掘进,在相距(综合机械化掘进)时,必
须停止其中一个掘进工作面,以免引起严重冲击危险。
停产天以上的采煤工作面,恢复生产的前一班内,应鉴定冲击地压危险程度,并采取
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八十九条有严重冲击地压的煤层中,采掘工作面的爆破撤人距离和爆破后进入工
作面的时间,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九十条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四面被采空区所包围的地区、构造应力区、集
中应力区开采和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的安全措施。
第七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第九十一条煤矿企业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的维修,保持巷道设计断面,
保证通风、运输的畅通和行人安全。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规定。
第九十二条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扩大和维修井巷连续撤换支架时,必须保证有在发生冒顶堵塞井巷时人员能撤退的出
口。在独头巷道维修支架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井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
撤掉支架前,应先加固工作地点的支架。架设和拆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
中止工作。撤换支架的工作应连续进行;不连续施工时,每次工作结束前,必须接顶封帮,确
保工作地点的安全。
维修倾斜井巷时,应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严禁上、下段
同时作业。
第九十三条修复旧井巷,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当瓦斯积聚时,必须按规定排放,只有在
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空气成分符合本规程第一百
条的要求时,才能作业。
第九十四条报废的立并应填实,或在井口浇注个大于井筒断面的坚实的钢筋混凝
土盖板,并应设置栅栏和标志。
报废的斜井应填实或在井口以下斜长!处砌筑座砖、石或混凝土墙,再用泥土填至
井口,并加砌封墙。
报废的平炯,必须从桐口向里用泥土填实至少!,再砌封墙。
报废井口的周围有地面水影响时,必须设置排水沟。
封填报废的立井、斜井和平炯时,必须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填图归档。
摘自 《煤矿安全改造与灾害防治技术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