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审查
事后审查主要包括备案审查和异议审查。备案审查是一种法定的主动性审查方式,它包括登记、统计、存档和审查等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一定期间内,由其制定机关依法报送同级司法机关存档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通过备案审查,司法机关能够全面了解法定机关的立法情况,并能结合审判实践及时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从而有效地维护了法制的统一和权威。异议审查是指针对有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审查要求或建议而启动的对某一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的一种审查方式。异议审查方式把立法工作置于全社会经常而有效的监督之下,有利于发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在保证立法合法性、科学性中的作用,强化了法律至上、依法治国的观念。
事后审查的对象是立法活动的结果即已经通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而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可能已经在实际生活中贯彻施行。很多问题只有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才能暴露出来,因此,事后审查是事前审查的必要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