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制度
立法机关的委员会制度,首创于英国。1882年英国议会设置了法律和商业两个常设委员会。这标志着英国议会委员会制度的最终确立。
各国立法机关设立的委员会,一般分为常设委员会和临时委员会。
常设委员会一般是指专门委员会,其职责主要是就一定的问题进行初步审议并对相应的政府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议会议案一般都要先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委员会是议会的核心,被称之为是“行动中的议会”,同时也是各派政治势力进行政治交易的场所,委员会的委员和人选,一般是按各党派事先瓜分好的比例数字分配的,所以,各委员会是多数党操纵议会的工具。
为解决某个具体问题而成立的委员会,称为临时委员会,有关的问题一经解决,临时委员会即行撤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