眭鸿明
眭鸿明,
祖籍江苏丹阳,1964年生于江苏淮阴,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法专业博士点学科带头人,1985年7月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 2004年6月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
主要研究:
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学和法理学,偏重于法制现代化理论及权利制度的研究,近年来出版专著两部,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主编、参编教材多部,其代表性成果如下:
专著:《法治实现论》,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荣获1999—2000年度江苏省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专著:《权利确认与民法机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清末民初民商事习惯调查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论文:《传统法律文化总体精神评析》,《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5期;《从限制律师权利看权利观念磨合》,《中国律师》1999年1期;《法的观念与法制现代化》,《河北法学》1999年2期;《论企业法人制度的重塑》,《法学》1995年5期;《传统“德治”与现代法治》,《学说界》1999年2期;《论法治文化》,《法制现代化研究(六)》2000年;《法治价值论》,《20世纪中国法学与法制现代化》2000年;《论法治的内涵和体系》,《法制现代化研究(四)》1998年;《简议公司法人所有权法律设置》,《中国商法年刊》(创刊号)2002年8月;《民法典创制与应有权利认知》,《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委托行为的性质与法律调整》,《南京林业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权利本位与中国民法典的创制》,《21世纪的亚洲与法律发展----第三届亚洲法哲学大会论文集》,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12月版;《法人所有权与公司人格完善》,《郑州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再论法人所有权的立法价值》,《安徽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全球化与法律发展的价值选择》,《南京师大学报》2003年第5期;《职业化与高等学校教学理念的革新 》,《江苏高教》2003年第6期;《论债权人代位权与债务人自行诉讼之并存》,《山东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
教材:《中国民法概论》,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中国民法学》,第二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一般著作:《法律自卫指南》丛书(《基本权利的维护》、《婚姻家庭权利的维护》、《经济权利的维护》、《维护权利的法律程序》),第二总编,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近年来,参与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当代法制与传统法律文化》、教育部教改项目《一般院校法学本科专业建设及人才模式改革问题研究与实践》、主持江苏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专项基金项目《民事权利与民法典的创制》等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2000年主持的《民法学》课程荣获南京师范大学一类优秀课程奖;2002年被评为南京师范大学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作为“青蓝工程”的培养对象;1996年被江苏省政府授予“十年法制宣传教育荣誉证章”一枚。 1997年被江苏省教育工委推荐参加教育部“两课”统编教材《法律基础教程》和《法律基础教学大纲》的编写工作,与此同时,担任江苏省“两课”统编教材《中国法律基础》副主编;2003年又被推荐参加教育部“两课”统编教材的修订工作,同时继续担任江苏省“两课”统编教材修订版副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