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工行为
是指单位干部职工(员工)违反单位工作制度,不请假而缺勤的行为。
为保证单位工作的正常运转,单位都有一定的业务要求和相应的规章制度,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是每个干部职工(员工)必须做到的基本业务规范,其中就包括工作制度。干部职工(员工)要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坚守岗位、不擅自离岗,若有事需短暂离开,应先打招呼并安排好工作,严格履行请假制度,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不得无故不到岗、请假未准而擅离职守。违反者,应当依照单位规定给予处分。
旷工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行政机关工作制度,不请假而缺勤的行为。
为了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机关都有一定的业务要求和相应的规章制度,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是公务员必须做到的基本业务规范,其中就包括工作制度。公务员要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坚守岗位、不擅自离岗,若有事需短暂离岗,应先打招呼并安排好工作;严格履行请假制度,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不得无故不到岗、请假未准而擅离职守。违反者,应当依照《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给予处分。
本行为的构成:
1、本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公务员。
2、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行政机关的工作制度,有事不去上班应当按照规定事先请假,而擅自缺勤。
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以工作制度为内容的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秩序。
4、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第一,行为人违反了行政机关的工作制度;第二,不请假而缺勤。
根据《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旷工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